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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08 20:49:1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2023 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社保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 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补贴 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 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社保缴费额 2/3 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 不超过 3 年。补贴对象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二)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机关 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 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 3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 5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 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向就业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 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 内人员除外),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 每人每月 2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 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 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就业见习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或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80% 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 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 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用 人单位应于就业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 3 个月)起 1 年 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4对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 的见习补贴。(此条款实施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求职创业补贴 在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毕业 学年学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 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 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 3000 元。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 出。 (六)技能提升补贴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本省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被纳入补贴范围的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管理办法》 (粤人社规[2019]18 号)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 业生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从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在网上办理职业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申领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 (七)公开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工作 集中开展 2023 年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通过 统一招聘时间、统一募集岗位、统一报考条件、统一发布公告、统一 组织报名、统一笔试等“六个统一”,推动高等学校、职业教育、技 工院校应往届毕业生品质就业。除集中公开招聘外,全省各级各类事 5业单位自主招聘仍按原方式有序进行,考生可以关注各级人社部门门 户网站公告,掌握招聘动态,选择合适岗位报考。 (八)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应征地为广东的大学生士兵,退役 2 年内在省内各类企业就业、 自主创业、落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 生同等政策待遇。每年全省各级机关至少安排 300 名指标,面向我省 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公务员,职位重点向基层一线单位倾斜;国有企 业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我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 量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 15%。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 作经历。 (九)“三支一扶”基层就业项目 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以下简称“三支一扶”) 工作的大学生,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 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参加社会保险。生活补贴每人每月 3600 元,每人每年 1000 元的交通 补贴。按照每人 3000 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 6 个月 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参加我省“三支一扶” 计划的支医人员,可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千名高校毕业 生下基层从医上岗退费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申请上岗退费,符合条 件的每人每年退费标准为 8000 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 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 3 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 适当加分,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 610 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 试成绩加 5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鼓励各地统筹利用县级以下基 层事业单位编制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 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 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 2 档, 如 5 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三角洲地区 7 个市(不含山区县)工 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镇)的单位) 工作的,其高定的 2 档工资予以取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 扶”大学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 工龄,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 1 年以上,可申请代偿其在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十)参加我省基层服务项目的优惠政策 每年拿出全省公务员考录计划的 10%—15%,面向我省招募的大学 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 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服 务基层项目人员较少的地方可适当降低比例,但考录数量不少于当年 服务期满人员数的 10%。地级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拿出一定 数量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省招募 的“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原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 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事业单位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我省招募的上 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其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 71 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 工作经历的人员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 2 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 业人才服务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创业扶持政策 (十一)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及高 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可对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 1500 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 2000 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 最高 2800 元。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 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应 于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 登记注册满 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 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 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 册之日起 3 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8(十三)创业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在本省领取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并租用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 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 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 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珠 三角地区每年最高 6000 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 4000 元。补贴期限累 计不超过 3 年。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 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十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高校毕业生 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 连续 6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 人或经营者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 3 人(含 3 人)以下 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 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 起 4 年。初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申请补贴后 12 个月内,不同 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十五)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 30 万元,创业带动 5 人以上就业的借 9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 50 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 的可按每人最高 30 万元、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 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 500 万元。贷款利率不 超过 LPR+50BP,其中 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 剩余部分由政府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 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十六)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参加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 大赛获得特等奖及金、银、铜奖的,企业组分别按 50 万元、20 万元、 15 万元、10 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团队组实行分段资助,特等奖及金、 银、铜奖(或相当奖级)第一阶段分别按 2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 5 万元标准给予资助,项目 2 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后, 可分别申请第二阶段 25 万元、10 万元、7 万元和 5 万元资助。 三、综合扶持政策 (十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 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 业创业服务。 10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 属于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毕业学年学生。 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 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 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 3000 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11补贴标准:每月按 800 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 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 3 年。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200 元。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 3 年。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 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 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 1 1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 生。 2. 劳动者已在同一单位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 3000 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 劳动者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在我市家政(养老)企业就 业,从事家政(养老)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养老)管 理工作人员),就业时属于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2. 相关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连续满 12 个月。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 10000 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六)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 131. 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 就业计划”。 2. 处于计划实施期间,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1000 元。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 中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3 年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 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2〕237 号)规定,结合各镇区资金需求和资金使用进度情况,经研究, 现下达 2023 年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 资金到各镇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专项资金名称为“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 服务补助-中央”4487 万元、中央的“就业见习补贴”400 万元 和省级的“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785 万元(详见附 14件 1),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功能类科目为 2300308,请根据实 际情况,使用功能类科目 2080701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进行账务 处理。 二、本次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项目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执行。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 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三、各镇街收到下达的补助资金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对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分局申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受理、审 核、公示、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 位或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 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 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镇区在收到补助资金 30 日内,参考《中山市就业创业补 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2023 年度)》(附件 2),填写《中 山市 镇(街道)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2023 年度)》 (附件 3),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 目标作为年度整体就业工作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一)建设数据库。 为做好针对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数据库。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从省、市教育部门获取 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本市各高等院校应当及时将 应届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相关数据提供给本市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辖区 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摸底排查及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二)实名登记。 16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 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助办 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本人信息 已在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内的,信息系统直接比 对核实身份,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项后即完成实名登记;本人信 息不在数据库内无法直接进行比对核实的,由本人前往户籍地 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时应当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表》, 提交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户 口本,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对于资料齐全 可当场核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应当当场核实并出具确认书;对于资料齐全但无法当场核 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实;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二、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 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 缴交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 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 2000 元。 172.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 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一 次性招用补贴,标准为每招用一人补贴 1000 元。 3.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下列单位承担的单 位缴交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交部分依据本市社会保 险相关规定下浮并低于本市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1)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 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的; (2)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 20 号)规定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 的在校学生和毕业 5 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 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 (本市登记注册 3 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 业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 人),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 险费 6 个月以上的。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 生的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 18办的初创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 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4.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派遣往用工单位的不享受 上述各项补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 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立户,向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提出招用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并可代应届高校毕业生申 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也可直接向其户籍地 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 业补贴。 被招用对象是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或者应届高校 毕业生本人应当在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后的 3 个 月内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被招用对象是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应当在实现初次就业前 完成实名登记;企业招用已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应当在为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后的 3 个月内申 请一次性招用补贴或者首次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1)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当提交以下资 料: 19①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毕业证书(以 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 ②《深圳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③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④金融社保卡账号。 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 居住证明。 (2)申请企业招用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申 请表》、《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 花名册》; ②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③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3)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 毕业证书(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已完成实名登记的不需提供); ②《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0③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④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企业经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 明书。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时段为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 6 个 月起算,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 创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时 段为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 6 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 36 个 月。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 办的初创企业应于首次申领后每满 3 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下 次申请。再次申请时需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 线填报《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并扫描上 传工资支付凭证(单位盖章)。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 对于资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 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 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21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 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 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 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 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 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 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申请人个人的金融社保卡或者申请企 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 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三)补贴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1.被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 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在原补贴申领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 22位流动,并能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除外;原补贴申领 企业合并、重组等,并能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 明的除外); 2.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企业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未为 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3.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企业超过 6 个月未提出下一 期补贴申请的。 三、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常经营并 自愿为已办理实名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 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 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立户后,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帮助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的,可在其与用 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 个月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 500 元/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从事公益性职 业介绍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231.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招用单位为本市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的3 个月内,到其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 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2)招用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出具的职业介绍推荐成功的电 子邮件或纸质确认函;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存款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 件(单位盖章)。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 对于资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 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 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 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 2 2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 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 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 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 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 规定程序将职业介绍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发放。 四、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1.已办理实名登记满 6 个月以上,或办理失业登记满 6 个 月以上的; 252.属本市低收入居民; 3.本市“零就业”家庭成员; 4.本市残疾人家庭成员。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录信息系统 进行网上预申请,并由本人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 (3)本人签名的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查验原件); (4)属于本市低收入居民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 或《低保边缘证》; (5)属于残疾人家庭成员的,提交本市残疾人证。 在居住地申请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关房产 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本人领取首月补贴后,后续补贴按月由信息系统比对核实 后直接发放,但首次申请递交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 26有效期满的,应当由本人到窗口递交新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发 放后续补贴。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 对于资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 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 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 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 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 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 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 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27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 规定程序将临时生活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区(新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三)补贴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实现就业; 2.已不属于低收入居民; 3.已不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 五、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内,有 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开展创业准备的下列本市高校毕业 生,可申请一次性 15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1.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残疾高校毕业生; 3.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申请补贴 28符合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信息系统提出补贴预申 请或者直接向所在高校提出补贴申请,并向所在高校提交以下 资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个人银行账户; (3)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城乡低保证(含深圳市 低保边缘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 庭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残疾人证(以上证件应在有效期 内并由乡镇以上政府出具,乡镇以下机构出具的还需提供乡镇 以上政府授权办理的证明材料);在学期间已获国家助学贷款 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其他相关贷款证明资料 (以上材料留存复印件)。 市外高校与本市联合建立的分校、研究生院等为高校毕业 生办理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时,须提供校本部出具的未受理求职 创业补贴申请的证明文件。 2.审核 本市高校受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后,应当于每年 4 月底前 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293.公示 各高校将经复核的人员名单、补贴项目及金额等在校园内 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 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 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支付。 4.发放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 序将求职创业补贴拨入高校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在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的 7 月 1 日起至毕业年度的 6 月 30 日)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已完成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离 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按照本市失 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 专及以上统招毕业生。 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毕业生 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 (二)本通知所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证发 证之日起 24 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 30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 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 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 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指毕业离校后 按规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 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内和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 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服务期满后 12 个月内的毕业生。 (三)除求职创业补贴从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外,本 通知所列各项补贴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户 籍地在受理辖区内或高校毕业生为非深圳户籍的,费用从受理 辖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 区支付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将复核 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户籍所属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予支付业务单之日 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奖励拨入申请单位或申请 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费用从户籍所属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关于中小微企 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31(五)本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 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 照本市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六)同时符合本通知补贴项目与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的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补贴项目有关规定的,由申请人自主选 择,诚信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七)市、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确保各项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受理高校毕业生在中小 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岗抽查, 并将抽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奖励的 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应停止补贴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 32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为大力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扩大就业渠道和拓展就业岗位,实 现高校毕业生在珠人数逐年增加、留珠比例逐年提高,珠海市就业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布《2023 年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 大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制定了十个方面措施,主要包括促进就业、创业创新扶 持、基层人才支撑、就业权益保护等,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创造条件,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留珠就业创业。 一、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送岗促就业 《方案》提出,开展急需紧缺人才百校万企公益招聘”“大中城 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展翅计划促就业等招聘活动,全年组 织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 115 场。运用直播带岗”“隔空送岗”“在线 视频面试等创新模式,促进高校毕业生与招聘岗位便捷、精准对接。 二、高校毕业生在珠创业可享扶持 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方案》提出,积极支持高校毕业 生在我市创新创业,对个人自主创业的,可发放最高 40 万元的创业 担保贷款;对带动 5 人以上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 60 万元; 对符合小微企业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达 500 万元;按规定落 实贴息政策。对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和带动就业的高校毕 33业生,按规定落实 1 万元的创业资助;租赁场地经营的,按规定落实 最长 3 年租金补贴政策。 在场地支持方面,《方案》提出,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 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鼓励各类创业 孵化基地吸纳大学生入驻,按规定给予最长 2 年、每户每年 3000 的创业孵化补贴。 《方案》还鼓励在珠高校建设运营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 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 40 万元;经复评结果优 秀的,再给予扶持经费 10 万元。鼓励在珠高校安排创业导师(专家) 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项目在本市成功创业的,给予 5000 元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 三、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享帮扶 《方案》提出,拓宽实名信息采集渠道,广泛通过与教育部门信 息衔接、毕业生接收报到系统采集、求职登记小程序、线上线下失业 登记及基层摸排等渠道,将在本地求职的未就业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 制就业帮扶。对已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根据其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 化求职就业方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 服务。 《方案》提出,对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或曾获得国家助 学贷款等情形之一的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落实一次性 3000 的求职创业补贴。完善离校困难未就业毕业生台账,实施一人一策34增加就业信息供给和服务供给,扩大就业选择机会。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统筹利用基层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等进行安置,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 100%实现就 业。 四、帮助大学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方案》提出,对自学或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高校毕业生, 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鼓励和引导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培训。 全面深化展翅计划珠海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全年募 集不少于 2400 个实习等各类重点岗位。实施海纳英才大学生企业 实训计划,组织高校毕业生到重点领域企业参加就业实训,按规定给 予补贴。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全年募集见习岗位数不少于 3000 个。 支持在珠高校结合实际开展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按照一事 一议原则给予最高 10 万元补助;鼓励在珠高校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站, 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按规 定给予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5东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就业扶持政策 ()社保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 2 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 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 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社保缴费额 2/3 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 不超过 3 年。补贴对象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 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机关事业 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 36定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在珠三 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 就业(服务)的,按每人 5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 应于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补贴申请。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 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 人员除外),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 2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原则上 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 (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就业见习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或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80% 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 37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 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用 人单位应于就业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1年内, 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对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 期限的见习补贴。(此条款实施至 2023 12 31 ) ()求职创业补贴 在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毕业 学年学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 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 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 3000 元。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 出。 ()技能提升补贴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本省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被纳入补贴范围的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管理办法》 (粤人社规[2019]18 )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 生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从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在网上办理职业技 38能提升补贴申领。申领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 ()公开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工作 集中开展 2023 年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通 过统一招聘时间、统一募集岗位、统一报考条件、统一发布公告、统 一组织报名、统一笔试等“六个统一”,推动高等学校、职业教育、 技工院校应往届毕业生品质就业。除集中公开招聘外,全省各级各类 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仍按原方式有序进行,考生可以关注各级人社部门 门户网站公告,掌握招聘动态,选择合适岗位报考。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应征地为广东的大学生士兵,退役 2 年内在省内各类企业就业、 自主创业、落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 生同等政策待遇。每年全省各级机关至少安排 300 名指标,面向我省 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公务员,职位重点向基层一线单位倾斜;国有企 业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我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 量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 15%。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 作经历。 ()“三支一扶”基层就业项目 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以下简称“三支一扶”) 工作的大学生,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 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39参加社会保险。生活补贴每人每月 3600 元,每人每年 1000 元的交通 补贴。按照每人 3000 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 6 个月 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参加我省“三支一扶” 计划的支医人员,可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千名高校毕业 生下基层从医上岗退费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申请上岗退费,符合条 件的每人每年退费标准为 8000 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 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 3 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 适当加分,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 10 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 试成绩加 5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鼓励各地统筹利用县级以下基 层事业单位编制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 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 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 2 档, 5 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三角洲地区 7 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 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的单位)工作 的,其高定的 2 档工资予以取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 大学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及镇()以下基层工作满 1 年以上,可 申请代偿其在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参加我省基层服务项目的优惠政策 每年拿出全省公务员考录计划的 10%15%,面向我省招募的大 40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 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较少的地方可适当降低比例,但考录数量不少于当 年服务期满人员数的 10%。地级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拿出一 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省招 募的“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原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 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事业单位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我省招募的上 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其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 1 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 工作经历的人员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 2 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创业扶持政策 (十一)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及 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可对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 1500 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 2000 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 最高 2800 元。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 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应 41于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 登记注册满 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 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 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 册之日起 3 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三)创业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在本省领取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并租用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 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 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珠三 角地区每年最高 6000 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 4000 元。补贴期限累计 不超过 3 年。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 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42(十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 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 6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 或经营者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 3 (3 )以下的按每 2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 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 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 4 年。初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申请补贴后 12 个月内,不同初创 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十五)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 30 万元,创业带动 5 人以上就业的 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 50 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 的可按每人最高 30 万元、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 500 万元。贷款利率不 超过 LPR+50BP,其中 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 剩余部分由政府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 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十六)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43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参加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 大赛获得特等奖及金、银、铜奖的,企业组分别按 50 万元、20 万元、 15 万元、10 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团队组实行分段资助,特等奖及金、 银、铜奖(或相当奖级)第一阶段分别按 2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标准给予资助,项目 2 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后,可 分别申请第二阶段 25 万元、10 万元、7 万元和 5 万元资助。 三、综合扶持政策 (十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 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 业创业服务。 44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二)补贴条件 1.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 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或服务协议; 2.已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不含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下同)。 (三)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对象就业地确定补贴标准,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鹤山市就业的,按每人 3000 元给予补贴;在台山市、开平市、恩平 市就业的,按每人 5000 元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 452.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 的书面说明)。 (六)应核验信息 1.社保缴费记录; 2.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 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3.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七)注意事项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 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就业地原则上应以参 保所在地为准。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 岗位补贴、港澳居民就业资助不得叠加享受。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2.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461.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 273 元 /人/月; 2.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 191 元/人/月; 3.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 82 元/人/月。 (四)补贴期限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 得超过 3 年。 (五)应提交材料 基本身份类材料或毕业证书(以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 时提供)。 (六)应核验信息 1.社保缴费记录; 2.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3.就业登记信息。 (七)注意事项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 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 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47应届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劳务派遣单位 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以及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的人 员除外)。 (二)补贴条件 在我市小微企业或我市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连续缴纳 3 个月 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每月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总额的 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以下高 校毕业生,相应提高补贴标准,其中: 1.硕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保险费 总额的 8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2.博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保险费 总额的 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3.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保险费总额的 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1.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 1 年; 482.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 2 年; 3.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就业地的,最长补贴期限按照变更后的就业 地计算。 (五)应提交材料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毕业证书; 3.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 4.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残疾人证。 (六)应核验信息 1.社保缴费记录; 2.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或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 劳务派遣员工; 3.是否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 (七)注意事项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应 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 1 年内提出。就业地原则上应以参保所 在地为准。 (八)其他说明 符合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可予以补贴: 491.由市、县(区)级单位下派到镇(街)级或以下岗位工作的人 员,经派出单位确认,可以按其实际就业地标准给予补贴; 2.在村(社区)成立的服务辖区居民的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 〔非村(社区)“三委”成员〕,经镇(街)政府确认,可以给予补 贴。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二)补贴条件 1.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三)补贴标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时间、劳 动强度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岗位所在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据实给予劳动者补贴;补贴标准高于我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劳动者补贴。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 1 年。 (五)应提交材料 1.基本身份类材料; 502.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3.《广东省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六)应核验信息 1.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情况; 2.工作完成情况。 (七)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 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八)注意事项 本补贴由用人单位通过线下申请的方式,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 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补贴直接发放至乡村公益性 岗位劳动者账户。 五、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 超过 60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51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 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或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指 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 回江门市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6.回国创业华侨。 (二)补贴条件 初创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满 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 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 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补贴标准 10000 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身份材料:(1)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2)属毕业生的 提供毕业证书;(3)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 学历学位认证书;(4)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 52证;(5)返乡创业人员,属在乡镇创业的提供户口簿,属外出求学 返乡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市外务工返乡的提供社保缴费记录;(6) 属回国创业华侨的提供有效护照和国外合法居留材料及其公证或认 证。 (六)应核验信息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身份信息:(1)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 失业登记信息;(2)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3)属返乡创业 人员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 本市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4)属创办 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 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 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 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注意事项 补贴对象应于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 受一次创业资助。 53六、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 性不超过 60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5.回国创业华侨。 (二)补贴条件 1.租赁场地用于初创企业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2.创办的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 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补贴,最高 6000 元/年。 (四)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 3 年。 54(五)应提交材料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身份材料:(1)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2)属毕业生的 提供毕业证书;(3)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 学历学位认证书;(4)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 证;(5)属回国创业华侨的提供有效护照和国外合法居留材料及其 公证或认证; 3.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六)应核验信息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身份信息:(1)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 失业登记信息;(2)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3)属驿道客栈、 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 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 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注意事项 55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 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 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 1 年或 2 年期间的租金补贴,最后 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 4 年。 七、招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补贴条件 1.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 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已为新招用人员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500 元/人。同一企业自然年度内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劳动合同。 (六)应核验信息 56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社保缴费记录; 3.规上企业信息; 4.首次在江门就业信息。 (七)注意事项 补贴对象应于新招用人员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向属 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 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 业补贴、劳动者以老带新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创业带动就 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劳务协作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 1.成功介绍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就业; 2.被介绍的劳动者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具体为没有以 下情形:参加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登记注册创业主体); 3.被介绍的劳动者在我市重点用工企业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社 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57每人 400 元;自然年度内累计成功介绍达 100 人以上的,该年度 内补贴标准为 500 元/人,同一机构年度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 (四)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五)应提交材料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户口簿; 3.被介绍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 的确认函; 4.单位注册登记信息(仅市外机构需提供); 5.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六)应核验信息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市内机构); 2.社保缴费记录; 3.被介绍的劳动者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信息; 4.是否重点用工企业。 (七)注意事项 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向机构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补贴申请,市外机构可按照被推荐劳动者就业的县(市、区) 自行选择申请地。本补贴按自然年度申请,本自然年度产生的劳务协 58作补贴应在下个自然年度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本补贴与职业介绍补 贴不得叠加享受。 九、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参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人员。 (二)补助条件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被安排 在我市就业。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 1000 元。 (四)补助期限 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 (五)应提交材料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出勤记录。 (六)应核验信息 我市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人员名单。 (七)注意事项 补贴对象可于计划实施期间,向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补贴申请。本补贴与港澳居民就业资助不得叠加享受。 59十、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家政服务企业。 (二)补贴条件 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 (三)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家政服务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每人最长可享受 3 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家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 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五)应提交材料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劳动合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六)应核验信息 1.社保缴费记录;2.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七)注意事项 60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同一 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十一、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一)补助对象 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二)补助条件 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 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 号)中“六个有” 基础配置标准。 (三)补助标准 每个 10 万元。 (四)补助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1.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 2.网商交易记录; 3.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六)应核验信息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612.示范站场地现场情况(需现场核查)。 (七)申请程序 由属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辖区农村电商基层 示范站建设情况和可用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开展认定及补贴发放等工 作,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十二、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 (一)补助对象 创业 5 年内企业的经营者。 (二)补助条件 1.参加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班(含创业加速营); 2.到课率达到 90%以上; 3.获得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三)补助标准 每年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补助 标准,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人。 (四)补助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学员报名申请表; 623.学员个人资料(基本身份类材料、工作履历等)。 (六)应核验信息 1.初创企业经营范围; 2.企业经营业绩等情况。 (七)申请程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开选定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 班的承办方,承办方根据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工作,参训名单须经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培训完成后,由承办方汇总材料统一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 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助标准,将补助直接发放至初创企业经营者的 账户。 (八)注意事项 同一初创企业只能有一人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参加过往 年创客素质提升班(包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 提升培训)或创业加速营的学员及其所代表的企业其他人员不得重复 享受。 十三、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创业团队或企业。 (二)补贴条件 63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有关 单项赛中获奖。 (三)补贴标准 1.企业组(或相应组别)特等奖,金、银、铜奖及优秀奖(或相 当奖级)分别按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5000 元标准给 予补贴。 2.(1)团队组(或相应组别)特等奖及金、银、铜奖(或相当 奖级)实行分阶段申报补贴。第一阶段分别按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标准给予补贴;项目自获奖之日起 1 年内在江门市内登 记注册成立经营主体,同时满足正常经营 3 个月、吸纳就业 3 人以上 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分别按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给予第二阶段补贴。(2)团队组(或相应组别)优秀奖按 5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1.获奖项目团队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获奖项目资助申领书; 3.其他材料:项目获奖后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六)应核验信息 64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获奖情况; 3.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 (七)申请程序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 (八)注意事项 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十四、南粤家政学历培训补助 (一)补助对象 江门市各类院校。 (二)补助条件 根据市场需求,经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设家 政类专业并按程序招生。 (三)补助标准 每培养一名大专(高级工)班学历以上学生,给予院校 1000 元 补助,同一院校最高享受 10 万元补助。 (四)补助期限 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651.学生花名册; 2.学籍材料及学历证书。 (六)应核验信息 院校开设家政类专业情况。 (七)申请程序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即可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 出补贴申请。 (八)注意事项 补助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学历后六个月内向属地县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 1.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 贴。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 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66(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五)应提交材料 1.见习协议书; 2.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 受时提供); 3.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4.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 供)。 (六)应核验信息 1.单位登记信息; 2.失业登记信息(以 16-24 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3.见习人员参保信息(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七)注意事项 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 3 个月)起 1 年内,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高校毕业生 在见习期限结束前离职的,补贴期限以其在见习单位实际工作月数为 准)。 67肇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基层岗位补贴或基层就业补贴 (一)对在基层就业并符合条件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 人每月 200 元基层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在端 州区、高要区、鼎湖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 人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在广宁县、怀集县、封开县、德庆县就业 (服务)的,按每人 5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只能申报基层岗位补贴或基层就业补贴 其中一项补贴。 二、高校生毕业前可享受的相关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对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 年学生,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 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 得国家助学贷款,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每人 3000 元求职创业补贴。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 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 国人员。 68三、高校毕业生在肇庆创业可享受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10000 元。 (二)对符合条件且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租 金补贴,端州区、高要区、鼎湖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每年最高 6000 元、广宁县、怀集县、封开县、德庆县每年最高 4000 元,累计 不超过 3 年。 四、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肇庆市保障企业用工十条措施》中哪些政 高校毕业生落户“零门槛”;对在肇庆市主导、特色产业企业首 次就业或者重新返肇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保 6 个月的高校毕业生给 予一次性 1000 元就业补助;对入读专业订单班承诺并签订协议在我 市主导、特色产业企业就业的学生每人资助 3000 元;对首次在肇或 重新返肇就业劳动者,在肇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按全日制本科及本科 以上毕业生 2 万元、大专毕业生 1.5 万元、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 1 万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可以享受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肇庆参加“三支一扶”,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 3600 元,交通补贴为每人每年 1000 元,在岗服务满六个月领取 3000 元一次性安家补助。 6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 起 3 年内参加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 10 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 5 分;原服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 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区) 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继续在经济欠发达 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 1 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 助学贷款本息,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 佛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 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金额:3000 补贴对象:就业时属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港澳籍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补贴条件:就业时属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岗位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 6 个月 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基层就业补贴。 申请时限: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 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金额:每人每月 200 元,按季度(或半年)申请,最长不超过 3 补贴对象: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 员除外)。 补贴条件: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 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 请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申请时限: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 1 年内 提出。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金额:每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最长不超过 3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已向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请时限: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金额:10000 71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女性不 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且创办主体登记注册时为普通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毕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 5 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 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 5 年的特定时间段)。 注:本项补贴还有其他补贴对象类型,此处仅列举毕业生相关。 补贴条件:以上人员创办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 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时限: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 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金额:每年最高补贴 6000 元,按 1 年或 2 年申请,补贴期限累 计不超过 3 年。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女性不 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且创办主体登记注册时为普通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毕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 5 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 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 5 年的特定时间段)。 补贴条件:以上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租赁地址与注册 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 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 72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申请创 业租金补贴。 申请时限: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 出。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金额:3000 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于毕业学 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 补贴条件:处于毕业学年的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 院校就读的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属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 工家庭)成员; 2.属特困人员; 3.属残疾人; 4.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备注:由学校代为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73惠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补贴对象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 毕业 2 年内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 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 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补贴标准 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社保缴费额 2/3 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 3 年。 申领流程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线办理或 拨打 0752-2789326 咨询。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 生。 补贴条件 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 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 3000 元。 74申领条件 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或拨 0752-2211569 咨询。 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就业时属于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 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 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 会保险费。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 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 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标准 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每人给予一次性 3000 元补贴。 申领流程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基层就业补贴申领”在线办理或 拨打 0752-2789325 咨询。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75补贴条件 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费。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 2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 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申领流程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申领” 在线办理或拨打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电话咨询。 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补贴条件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登记注册满 6 个月,申请补贴 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 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 10000 元(一次性)。 76申领流程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在线办理 或拨打 0752-2789326 咨询。 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补贴条件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 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 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 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首 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补贴标准 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 6000 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 3 年。 申领流程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创业租金补贴申领”在线办理或 拨打 0752-2789326 咨询。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 企业除外)。 77补贴条件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 6 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 贴后 12 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 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 4 年。 补贴标准 招用 3 人(含 3 人)以下的每人 2000 元标准;招用 3 人以上的 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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