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就业创业手册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市人社局介绍,近日,本市出台新一轮“3+1”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促 就业政策措施,优化完善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吸纳 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助力困难毕业生就业的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启动实施帮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的十个“一” 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等,全力确保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详见↓ 实施 3 项毕业生就业补贴新政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将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招用本市 2023 届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 3 个月及以上人员或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相关单位均可 按 2000 元/人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资金以“免申即享”方 式直接发放至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为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本市 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 伤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 50%;补贴不超过 12 个月。人 社部门将定期向相关用人单位“精准推送”补贴信息,符合条件的用 34 人单位可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费后的 6 个月内,向企业纳税地(社会组织向组织注册地)所在 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特殊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家庭、脱贫 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 生,可申请 1000 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经学校、区人社部门审核, 补贴资金将发放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其中,特殊职业教育学校和 普通中职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毕业生为首次纳入补贴范围。 集中开展十个“一”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此次攻坚以“服务促就业 筑梦赢未来”为主题,聚焦本市 2023 届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在本市登记的失业青年,旨在通过强化十个 “一”举措,确保到年底本市 2023 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帮扶就业率 不低于 90%,同时有就业意愿的本市登记失业青年都能实现就业或参 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十项举措主要包括: 形成一个实名信息库,加强对 2023 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 青年的动态排摸;开展一次就业服务信息公开行动,集中推介各项就 业帮扶政策服务;落实一套实名制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青年至 少提供 1 次政策宣介、1 次职业指导、3 次岗位推介、1 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实施一人一策就业结对帮扶,并聚焦低保家庭、零 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 2023 届未就业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青年。此外, 攻坚行动还就落实一揽子就业扶持政策、组织一系列招聘服务活动、 打造一个便捷可及的就业服务圈、实施一项青年专项技能培训计划、 织牢一张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网、挖掘一批就业创业典型案例等工作 明确了具体要求。 上海出台新一轮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促就业政策措施 近日,上海出台新一轮“3+1”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促就业政策措 施,优化完善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助力困难毕业生就业的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启动 实施帮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的“十个一”就业服务 攻坚行动等,全力确保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方面,补贴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至招用上海市2023 届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上海登记失业 3 个 月及以上人员或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 个体工商户。相关单位均可按 2000 元/人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资金以“免申即享”方式直接发放至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 其他对公账户。 5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方面,补贴对象为新招用毕业年 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上海市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补 贴标准为按照上海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 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额中用人 单位承担部分的 50%;补贴不超过 12 个月。人社部门将定期向相关 用人单位“精准推送”补贴信息,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为高校毕 业生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 6 个月内, 向企业纳税地(社会组织向组织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方面,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 业的低保家庭、残疾、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获得国家助学 贷款、贫困残疾家庭、脱贫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 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可申请 1000 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经学校、区人社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将发放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其中,特殊职业教育学校和普通中职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毕业生为首次 纳入补贴范围。 此次攻坚以“服务促就业 筑梦赢未来”为主题,聚焦上海市 2023 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在上海市登记的失业青年,旨在通 过强化“十个一”举措,确保到年底上海市 2023 届离校未就业毕业 生帮扶就业率不低于 90%,同时有就业意愿的上海市登记失业青年都 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6十项举措主要包括形成一个实名信息库,加强对 2023 届离校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动态排摸;开展一次就业服务信息公开 行动,集中推介各项就业帮扶政策服务;落实一套实名制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青年至少提供 1 次政策宣介、1 次职业指导、3 次岗 位推介、1 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实施一人一策就业结对帮扶, 并聚焦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 2023 届未就业毕业生和 长期失业青年。此外,攻坚行动还就落实一揽子就业扶持政策、组织 一系列招聘服务活动、打造一个便捷可及的就业服务圈、实施一项青 年专项技能培训计划、织牢一张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网、挖掘一批就 业创业典型案例等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 7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就业类(个人享受) 1.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享受条件: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 1 年 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 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 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 1 万元的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社保补贴(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 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 期限不超过 3 年。 89 享受条件:实现灵活就业,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 3.技能提升补贴 享受主体:在企业工作(含申领时已失业的原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初级(五级)一般不超过 1000 元, 中级(四级)一般不超过 1500 元、高级(三级)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取得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的,上浮比例不超过 50%。 享受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6 个月(含) 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含申领时已失业的人员),在证书 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技 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放宽至 1 年以上,对象放宽至领取失 业保险金人员。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 人社发〔2017〕8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 号)、《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 发〔2023〕11 号)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就业类(单位享受) 1.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按企业为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 医疗、失业三险)给予补贴,补贴期限 1 年。 享受条件: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 政发〔2015〕21 号)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单位吸纳) 2.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经认定的见习基地。 政策内容: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的,按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给予补贴,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可提高至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 用的,当地政府可给予补贴。 10享受条件: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参加 见习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支付 基本生活补助,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 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 9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 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 号)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3.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按每人不超过 20 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 超过 300 万元),并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享受条件: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指毕 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达到企业现有 在职职工总数 15%以上(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以上),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20 万 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其中 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 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 给予贴息。 11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 政发〔2015〕21 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 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 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 号)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企业 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领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企业。 政策内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享受条件: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 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劳 动合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 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 12创业类 1.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培训补贴(标准各地自定)。 享受条件: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 政发〔2015〕21 号)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创业培训补贴申领(个人)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享受主体: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享受条件: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 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对贷款合 同签订日 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 政发〔2015〕21 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 1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 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 号)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个人创业担保 贷款贴息申领 3.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主体: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条件和标准各地自定)。 享受条件:初次创业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初次创办养 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给予企业连续 3 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 5 万元、第二年 3 万元、第三年 2 万元。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4.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14政策内容: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享受条件:初次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年以上。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 政发〔2015〕21 号)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领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每年总额不超过 2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享受条件:初次创业的,带动 3 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年 以上的,给予每年 2000 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 3 人就业的, 每增加 1 人再给予 1000 元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 政发〔2015〕21 号) 在线申请搜索事项名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15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给予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 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 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其收入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水平确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补贴政策, 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 200 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 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 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 2.学费补偿。对到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 务期达 3 年以上(含 3 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本专科、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12000 元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3.考研加分。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三支一扶” “志愿服务西部”“志愿服务乡村振兴”等),服务期满后 3 年内报考 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 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工资提档。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 16振兴重点帮促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 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 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促县 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促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 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 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促 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 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促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的高定三级。 5.优先招聘。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门定向招录服务期 满且考核称职(合格)基层项目人员。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安 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专项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基层项目人 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聘用后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人员同 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6.工龄延续。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 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 算。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 1 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 评定。 1718 二、企业吸纳政策 1.税收优惠。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7800 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 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期限最长 2 年、最高 不超过 300 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3.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 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 缴纳的部分)。 4.培训支持。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 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50%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引导企业对新招 用职工和转岗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低 于 5000 元。 5.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 在职称评定、项目申 请、荣誉申报时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自主创业政策 1.税收优惠。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 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信贷支持。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长 期限 3 年、最高额度 50 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 企业的,可以提高贷款额度,并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3.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成功创业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 营 6 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 2 年内), 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94.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 2 年内)初创主体需吸纳 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带动就业人数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5.场地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 2 年内)初次创业租用各 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 新型孵化机构),可享受不超过 3 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6.项目补助。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或在校生在江 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实施的创业项目,入选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 创业项目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奖励。 7.社保补贴。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 3 年内的创业者,企 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个月的以上的,可 按其实际纳税总额的 50%、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 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8.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前 2 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当 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业培训、实训等)并取得合 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9.弹性学制。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可放宽学生修业年限、保 20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 生开展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成学分。 10.免费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 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 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 务。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职业培训政策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 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 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 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 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初次通过 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可按规 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就业见习政策 211.参加对象。毕业后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 3 个月(见习期为 6 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 6 个月)尚未 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学生和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 为 3—12 个月。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 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 先安排见习。 2.参加途径。登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在线报名;参加各级人社 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现场报名;在各级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登记报名。 3.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 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60%,并由见习工作部门 统一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率达 50%以上的,按 每留用一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离校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 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六、就业援助政策 221.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困难毕业生(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 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 毕业生),可在毕业学年申请享受 1500 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 现灵活就业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 1/2,不高于 2/3 给 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3.免费提供相关服务。高校毕业生可以前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 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提出就业需求, 免费获得岗位信息、职业指 导、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就业服务, 咨询和申办就业补贴政策。 七、公平就业政策 1.实习权益。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 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 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顶岗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 8 小时、每周超过 40 小时;企业应 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 报酬。 232.就业公平。高校毕业生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 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 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 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依法打击“黑职介”、 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 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高校毕业生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应当 享受同工同酬权利。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 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主办的就业网站公开发布, 报名时间以及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3.相关规定。从 2023 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 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 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落户、身份认定、人才引进、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应届 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 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 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 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 科、内科、胸透 X 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 6 个月内 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 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 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8 号)、《关于印 发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 政办〔2023〕6 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 号) 要求,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不断促进就业量的扩大和质的提升, 努力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现将有 关稳就业政策措施明确如下: 一、稳岗扩岗政策 (一)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 2023 届及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 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 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 1 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 1 人 1000 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 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个月 25以上的,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 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 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社会团体、基 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 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免申即 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 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四)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 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 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和 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开 26展高级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和 2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年满 16 周岁、不超过 65 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 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毕业年度及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下 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就业援 助对象(含残疾人)、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 卡关联的金融账户发放)。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岗位 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 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 300 元标准给予用 人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 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七)新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一次性补助。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 纳就业 6 个月以上人员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 1000 元标准给 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27二、促进各类群体就业政策 (八)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 每人 3000 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九)求职创业补贴。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 家庭、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按照每人 1500 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十)就业见习补贴。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离校前 6 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 3—12 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0 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 1400 元的标准给予 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按照见习人员人均 200 元、100 元标准给予见习 单位一次性见习指导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 后与见习人员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兑 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但与留用人员一次性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 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8(十一)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 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 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订三方协议毕业生 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 60 元。 (十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 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 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 350 元职 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 人每月 450 元)和 100 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 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 年龄为准)。 (十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 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29(十四)其他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脱贫人口,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十五)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 务企业与员工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 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 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 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最长不超过 3 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十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 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 业状况、且登记失业 3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 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0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 12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 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 24 个月 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 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 24 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 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 0.3 亩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 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且连续享受 6 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 24 个 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 9 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 失业 6 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31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4 年底。 三、创业扶持政策 (十七)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3 个月以上的, 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八)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 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 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 5000 元的 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九)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 2 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 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十)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 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 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 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 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 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 32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 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 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 9 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户数,在 3 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 5000 元 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四、失业保险政策 (二十一)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 的 90%。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 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灵活 就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 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自本文件印发之 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 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同步代缴,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 位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 平均工资的 6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 育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直接结算。 (二十三)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失业 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 33我省现行企业在职职工遗属待遇发放办法执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 准按照领金人员死亡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计算。抚恤金标准,以领金人员死亡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 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 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一次性发给其遗属。缴费年限不满 5 年的, 发放月数为 3 个月;缴费年限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发放月数为 6 个 月;缴费年限满 10 年不超过 15 年(含 15 年)的,发放月数为 9 个 月;缴费年限 15 年以上的,每多缴 1 年,发放月数增加 1 个月。缴 费年限 30 年以上的,按照 30 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 24 个月。个 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二十四)技能提升补贴。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 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初级 (五级)1000 元、中级(四级)1500 元、高级(三级)2000 元的标 准,在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 技能提升补贴次数最多 3 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十五)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项目支出,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原失业保险 基金列支的生育补助金、求职补贴、就业补贴、领金人员创业补贴、 创业成功补贴等阶段性政策停止执行。 34五、相关内容说明 (二十六)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十七)小型微型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小微 企业目录参照“全国个体经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目录)”。 (二十八)就业确有困难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根据实际 情况动态调整。对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就业 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二十九)新返乡创业企业。指企业法定代表人首次返乡创办企业, 之前未在户籍所在县(区)创办过企业,未注册过工商营业执照。 (三十)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首次创业。均指申请相关补贴之前,在 省内未创办过小微企业,未注册过工商营业执照。 (三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其身份为城镇 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 55 周岁。如参保后到企 业工人岗位工作,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按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满 两年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35(三十二)已被人社部门认定的省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获得该项目 资金补助的园区,不得再申报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省级创新创业 孵化载体项目。 (三十三)本通知中各项补贴应自符合条件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领, 逾期视为放弃;如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应依本通知要求的 期限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期满后方可申领。 (三十四)本通知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六、其他 (三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 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各项补贴补助政策的申报、审 核、审批等环节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管理和补助项 目审核审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三十六)现行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 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十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 局负责解释。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