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三省就业创业政策手册
吉林省人才政策
一、强化人才生活服务保障
1.人才落户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户城镇的,不受购房、就 业、缴纳社保年限等条件限制,可到工作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 记城镇常住户口。上述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随迁落户。
2.安家补贴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 层次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 担。其中,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 类)240 万元,国家级领军型人才 (B 类)140 万元,部级拔尖型人才(C 类)70 万元,省级高层次人 才(D 类)35 万元,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 类)3.5 万元-12 万元。
3.住房及租房补贴
对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引进的急 需紧缺 E 类及以上人才,如在引入地所在市(县)内无自有住房,可 连续三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 将入住条件放宽到全日制本科生和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自行租住 的,可分人才类别按每年 1-4 万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 年。(不与第 2 项政策重复享受)
4.家属安置
对 D 类以上人才的配偶,根据其配偶原单位性质和意愿,本着对 口相适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妥善安置,原则上保持职 级待遇不变。在事业单位的可不占单位岗位数量,用人单位可在安置 时优先使用空编。
5.子女入学
A、B 类人才,根据本人意愿,由引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协调,安排其子女在人才工作所在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C、 D 类人才,按就近从优原则,由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按每名人才子女不高于 3 万元 标准给予接收学校就学补贴。
6.就医出行
E 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可在指定医院享受“预约门诊 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C 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可在指定医院享 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C 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及两名随行人员可 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
二、强化人才贡献待遇激励
7.个税奖励 对支柱和优势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 50 万元及以 上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 万元及以 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额同级政府留成部分给 予年度奖励。
8.薪酬激励事业单位中 E 类及以上人才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且未获得一 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 2 级;被授予省部级荣誉 称号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 1 级(高 定的工资不重复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E 类及以上人才 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 10%,总量不超过 30%,具体办法由用人单 位自主确定。
9.职称及技术等级评聘激励
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 A、B 类人才可特设直聘一二级专业技术 岗位;对 C、D 类人才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 E 类人才可直接认定高 级职称,特设岗位聘任。 对在县乡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0 年,且 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 10 年的,经 职称评委会考核评审通过,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职务),可特设 岗位聘任。 对市(州)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 1-2 年申报上 一级职称,享受职称单独评定待遇,特设岗位聘任。在县(市)及以 下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工作服务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认定 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 对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术、文 物博物、工艺美术、体育、实验技术等 9 个领域的专业技术技能型人 才,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术等级和职称。 对从事黑土地保护、良种繁育、返乡创业带头人、养殖种植大户 (能手)等乡土人才,破除学历、资历限制,开展职称评定。
10.荣誉激励
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中的院士工作站、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全国博士后 流动(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及省级专家服务(人才 培养、继续教育)基地、国家及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技能大 师工作室等单位组织所属人才,参加各类国家和省级人才评选,实行 优先推荐,倾斜支持。
11.优化引才、留才、聚才环境
最大限度为用人主体放权松绑、降低成本。下放人才招聘和职称 评审权。将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长春新区等 国家园区和人才密集用人单位。将急需紧缺人才招聘权直接放到事业 单位,可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量。放宽柔性引才、技能培训补贴条件。 对柔性引才产生场地、设备等投入的,给予一定资助,发给“人才飞 地”聘用人才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税基。放宽大企业大项目培训补贴 发放条件。同时对参加省以上技能大赛的企业和技工院校一事一议、 分类分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三、支持用人主体引才育才
12.放活编制岗位管理政策
事业单位引进 E 类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灵活招聘,编制不够 用时可申请在各级“人才编制池”中解决。省、市级事业单位培养或 引进 D 类及以上优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培养或 引进 E 类及以上人才,按特设岗位单独核定、单列管理,不占本单位 岗位数量,不纳入岗位核定基数。
13.支持用人单位主体柔性引才
用人主体柔性引进的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及团队组建创新平 台,对其在场地、设备、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按照一定比 例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用人主体在域外建立研发中 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对其中聘用的高层 次人才,视同全职在吉工作,可以用人主体为单位申报省级人才、科 技项目。对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以 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14.赋予园区、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
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春国际汽车产业城 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 龙头企业可申请自行组建职称评委会,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对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中小企业联盟,项目期两年以 上的重点产业项目、重大科技项目组,经省人社厅核准,可通过企业 承诺直接评定的方式,打破相关条件限制,对企业、项目组内有突出 贡献的科研骨干、技术能手进行职称和技术等级激励评定。
15.支持培养技能人才
放宽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职业技能 j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给予专项补贴。建立以赛促学机制,对备战世界 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技能职业大赛的企业、职业院校团队给予专项经 费支持。对在国家和省级以上赛事中的获奖选手和团队,各级政府可 给予奖励或补助。
16.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建立健全政策落实机制和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建立人才政策 落实联席会议机制,人才分类,设立“人才服务专窗”,开通人才服 务热线,搭建人才供需、预警和政策发布平台,定期公布急需紧缺人 才目录等内容。
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17.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支持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科研人员离 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单 位可根据创新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对创新创业科研人 员加大奖励激励力度。对全时承担国家和省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 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急需紧缺高层次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 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全部留归事业 单位和国有企业自主使用,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奖励报酬。将科技成 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 励;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权或出资额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转 化成功投产后连续 5 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1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份额 不低于总额的 60%。
18.人才创新创业激励
全方位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最大力度奖励成果 转化。对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的,拿出转让收益或股权中的 70%用于奖励;对自行转化或合伙转化的,连续 5 年拿出 10%的利 润用于奖励,目前全国最高。对在本省转化落地项目给予 100 万 元至 1000 万元的定向股权投资。
19.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择优扶持
加大对我省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优质人才项目和填补空白 的创新性人才项目资助力度,每年择优扶持 50 人,每人给予最高 50 万元人才资助。对开展重大创新性科研项目的人才或团队带头人,最 高扶持额度 100 万元。
20.科研成果转化人才金融扶持
加大对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支持 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 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吉林省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 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给予 100 万元—1000 万元 定向股权投资,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
21.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
鼓励支持各级政府创建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减免场地费用、贷款贴息等扶持。省里每年选拔 60 个创新创业团队予以 10 万元—50 万元资助。
22.创业担保贷款优惠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0 万元,期限 最长三年;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 22 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 过 220 万元,期限最长三年。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 400 万元,期限最长两年。对上述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E 类及以上人才、高级工三级以上技能人才,以及创业项目优质且配偶 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创业者,取消反担保。
23.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 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 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 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4.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
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 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 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如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发生变动,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长春市人才政策
一 、 发 挥 政 策 引 领 作 用 , 有 效 激 发 就 业 活 力
(一)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岗位。
扩大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开 发区公务员与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规模,计划开发就业岗位约 4000 个, 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占比均不低于 50%。其中,公务员计划招录约 800 人,重点补充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岗位;事业单位计划招聘约 3000 人,拓宽“强师计划”、“强医计划”、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 等招聘渠道。支持事业单位围绕社区治理、乡村振兴、防疫防控、服 务企业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可申请采取编外聘用人员的方式, 建立急需紧缺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蓄水池”。
(二)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聘规模。
充分利用国家、省、市高校 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实施“平战结合”,发挥基层“人才编制池” 和基层储备岗的作用,全年开发不少于 6500 个基层工作岗位,引导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其中,招募“三支一扶”项目约 300 人; 招聘基层“特岗教师”约 700 人;招聘基层社工岗约 200 人;招聘基 层岗位专项计划约1550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每个社区3人,每个行政村 1 人);开发检察院、法院文员工作岗位。开发增设高校毕业生 基层服务公益岗位 4000 个,优先安置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 校毕业生群体,最长聘用期限 2 年,聘用期间相关待遇参照现行公益 岗位标准执行。
(三)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就业计划”。
加强高校毕业生到 县(区)级以下地区企业就业的政策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各 项补贴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安家补 贴和生活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工资待遇水平,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 周转性住房。鼓励高校毕业生提升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在符合基本参 评条件的基础上,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上 一级专业技术职称。鼓励高校毕业生研发创新,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经 费、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重视和支持。健全完善评价体系, 制定更能体现基层人才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标准,形成促进基层人才脱 颖而出的评价导向。加强对优秀高校毕业生的表彰奖励,激发高校毕 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不断拓宽就业渠道
(四)鼓励国有企业扩大就业。大力开发市属国有企业就业岗位, 其中招聘新进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低于总数的 60%。对按要求完 成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业,优先推荐为职称自主评审候选企 业;对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的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预 算管理中予以支持;对重点用工国有企业,安排服务专员“面对面” 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服务需求。依托国家和省在我市建 设及我市开发建设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开发适用于应届高校毕 业生的技术、管理、建设和征拆等就业岗位。
(五)激励非公企业吸纳就业。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有利于发 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特长的就业岗位,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吸纳首次在长 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 3 个月以上, 可按照 1000 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当年新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长不超过 1 年 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非公有制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技能提升 培训,可按照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充分挖掘新经济新业态吸纳就 业潜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共享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实 现灵活就业。强化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政策支持,健全完善政策 咨询、职业培训、劳动仲裁、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保障。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 3 年 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大力促进就业增长
(七)实施创客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研究 中心面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开放共享,优先提供专业优质创新资源。 对首次在长创业的离校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创办企业(含个体) 相关注册手续,在实际投资经营1个月后,可申请 2000 元的开办补 贴;经就业部门审核认定享受开办补贴和初创补贴的人员,正常经营 3 年以上,可凭企业在长纳税相关材料,再给予 3000 元的创业奖励。 在长创业且需要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房产(不动 产)抵押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自然人担保的方式,申请单笔最高 30 万 元、最长3年的贴息贷款;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 220 万元; 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贷款额度可放宽至 500 万元。定期举办“超越杯”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给予获奖项 目 5 万元至 30 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八)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 安排 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依托市域内创业园、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年见习基地或企业等实体,每个县(市)区、开 发区至少创建 1 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孵化园”,参照就业补贴项 目给予园区相应补助;将市域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 入孵化园统筹管理。实施创业孵化奖励,每培育 1 家通过认定的大学 生成功创业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基地 10 万元资金支持, 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在全市评选一批带动创业数量多、支持大学 生创业力度大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特别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省 级 4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资金补贴。
(九)鼓励振兴乡村回乡创业发展。
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自身专 业特长,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创办企业、兴办家庭农场和 农民合作社,对优势创业项目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和项目补贴;对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 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优秀项目评选。
四、加强职业素质培训,精准提升就业能力
(十)实施技能提升培训“春风计划”。
根据国家政策开展职业 技能培训,对接就业意向和行业领域及产业发展需求,提供有针对性、 多样化的培训项目,年均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 50000 人次。对毕业年 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新职业和急需紧 缺专业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或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工业互联网工 程技术人员、增材制造设备操作员、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等紧缺专业 项目制培训;对志愿在长春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项 目制培训减免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获得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十一)开展创业能力培训“雏鹰计划”。
加强创业培训讲师队 伍建设,年均培训创业讲师 60 人,全市创业培训讲师总量动态保持 约 500 人规模;为高校毕业生和离校 2 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 意识、项目选择、市场评估、创办企业、网络创业、信贷融资、企业 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每年重 点扶持一批大学生创业项目,对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资 金支持,实现带动就业 2000 人。在驻长高校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 导服务站,常态宣讲创业政策,推介优质创业项目,定期举办创业沙 龙、创业路演、创业分享等活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链条服务指导。 每年评选一批市级优秀示范服务站,分别给予 10 万元资金奖励。
(十二)加强就业见习培训“蓄能计划”。
统筹开发各级事业单 位、高校院所、创业园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资源,开发建设 200 家以上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 4000 个就业见习岗位。对进 入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财政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 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给予生活补贴。
五、优化生活安居支持,完善加强就业保障
(十三)实施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含长春 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凭在长创业 相关证明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凭证,申请最长 12 个月的生活补 贴,具体标准为:本科生 400 元/人/月、硕士研究生 600 元/人/月、 博士研究生 800 元/人/月。
(十四)强化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
毕业 3 年内新就业或自主创 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租住长春市人才公寓,享受 30%的租金补贴。对驻我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引 进进编聘用和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 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按政策分别享受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安家补贴。
(十五)实行高校毕业生购房支持。
对已办理落户手续的高校毕 业生,在我市采取全款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首套商品房,可凭购房凭 证申请 2 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 第 16 页缴存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市域内首套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在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 20%的情况下,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 限制,优先办理最高 50 万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选择住房 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 70 万元。加强消费券专项 资金向高校毕业生政策倾斜力度,符合条件的已购房高校毕业生可凭 券购买家电、汽车等消费品。。
(一)实行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政策。
按照不同层次类型,对与用人单 位签订 5 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部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和基础实用人才等 5 个层次 10 类引进 人才分别给予3--200万元不等的安家补贴。具体标准为:A类人才200 万元左右,B 类人才最高 120 万元左右,C 类人才 60 万元左右,D 类 人才 30 万元左右,E 类人才中:分别给予“985”“211”院校, "- 流 大学、一流学科”博士毕业生 10 万元左右、硕士毕业生 8 万元左右, 省内省外特色高水平大学、特色高水业学科专业博士毕业生 8 万元左 右、硕士毕生 5 万元左右,普通高校博十毕业生 5 万元左右,硕十毕 业生 3 万元以上,切实发挥安家补贴对人才的激励和吸引作用。《意 见》将原来各单位“各自为战”的安家补贴政策以省委、省政府的高 度统一了标准,明确了资金保障渠道。其中,引进到事业单位的,所 需资金按经费保障渠道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引进到企 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2/3,同级财政 奖补 1/3,既强化了政府的引进职责,又压实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是贴合实际,导向明确。为鼓励和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 工作服务,结合全省发展不均衡实际,将全日制大专毕业生纳入人才 支持范围,实行长春市实行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和本省其他地区 实行全日制大专以上人才随时落户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各地区引才覆 盖面。
(二)对引进人才提供了家属安置政策。
根据 D 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家属 意愿,由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安排其 就业。 (三)对引进人才提供了子女就学政策。按照 A、B 类引进人才和省内 现有人才意愿,其子女既可按照原有政策任意选择一所工作所在地幼 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可结合需求选择任意一所高中阶段公办 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这项政策是我省的重大突破点;C、D 类引进人 才同等享受子女就学安置政策,其子女入学可选择工作所在地任意一 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在人才子女入学程序办理方面,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分层级落实经认定人 才子女入学责任。省直部门(单位)引进或现有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协 调办理入学: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单位)引进或现有 的,由当地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办理入学。分级明确工 作责任主体,能够确保政策顺利落地。
六、提高服务体系效能,全面优化就业环境
(十五)建立高效便捷服务方式。《意见》提出在各级政府集中 建设“一站式服务窗口”,对引进人才建立“一人一策”、“一事一 议”、特事特办和全方位免费帮办服务机制;建立编制周转使用制度, 开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引进人才使用编制时,随用随批,随时办 理落编、落户手续;建立跟踪问效,激励奖惩机制,明确人才工作权 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把人才工作纳入职能部门、用人单位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工作实际考核,压实了人才工作主体责任。
(十六)持续开展拓岗招聘活动。
联合全市公共就业线上招聘平 台和市场化网络招聘平台,启动实施“长”聚人才毕业季专项行动, 依托“云端”提供政策解读、岗位发布、企业宣传、面试考核、就业 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计划开展线上招聘活动 100 场,政策宣传活动 10 场,向高校毕业生推送岗位 10 万个。对接匹配企业和高校毕业生 需求,适时启动校园招聘、域外招聘和链接产业专场招聘活动,全市 不少于 50 场。
(十七)精准推进就业咨询指导服务。
依托“96885 吉人在线” 服务平台, 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内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观念指导、 就业能力培养、就业心理调试、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创业指引、就业 困难群体帮扶等方面的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设定就业期望值, 增强就业创业适应能力。做好离校 2 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 大学生群体帮扶,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 就业见习等服务,进行就业实名制登记就业帮扶。
(十八)鼓励中介服务参与帮扶就业。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 挥行业优势,对接企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依托市场化 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强与高 校校友会、校友企业联合会和校友之友联盟等单位组织合作,多渠道 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数量多的单位,按 照每人 200 元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 5 万元。采取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定点 就业服务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准备度测评、职业规划、岗 位推荐、岗前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十九)加强就业监管和权益保护。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 制。凡自愿落户长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到在长 的居住地、工作地或档案保管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实行“最多跑 一次”办结服务;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无条件办理随迁落户。加 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的监管,严格禁止招聘信 息中含有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内容。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岗 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 供同等就业机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不得参与签订 不实就业协议。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出具虚假用人 证明,不得随意违约。 (二十)落实职能责任推动工作开展。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 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健全工作机制, 夯实工作责任,加强考核督导,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 第 20 页工作质量。要切实加强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 用,统筹各部门主动发挥工作职能,大力挖掘社会各方吸纳就业潜力, 最大限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要切实加强政策落实,健全完善 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指导,全力做好各项资 金保障。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宣传活动, 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选树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先进典型,为毕业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氛围。
长春市二道区人才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 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3 万元,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 究生一次性安家费 5 万元、8 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 发区、用人单位按照 20%、40%、40%比例承担。 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在长自购住房的给 予 20-50 万元购房补贴。 持续打造政策制高点。每年设立金融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3000 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总部建设和人才队伍开发。完善参股投资、 跟进投资、企业上市(适时)退股、贷款担保贴息、科技创新券等市 场化机制,提高人才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重点扶持企业目录制度。对 入库企业从区外新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 10%最高 6 万元补贴;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 每月 800 元、500 元补贴。自政策发布以来,融资担保平台合作银行 增加到 10 家,为企业融资 1.4 亿元。 持续加大人才奖励力度。在人才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 2000 万元 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对二道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团 队及企业。授予“二道区突出贡献企业”“二道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团 队)”荣誉称号,并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二、适用范围
由区域内的企业引进且签订三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 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上统 称高校毕业生)和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以上统 称高端人才),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费和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应为“985 工程”、“211 工程”、《关 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 (教研函〔2017〕2 号)公布的 42 所世界一流大学和 95 所高校中世 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内外高等院 校(相关权威机构评选的全球大学排名前 500 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为教育部批准的国内高校和 教育部认定的港、澳、台以及外国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 究生,不含在职攻读的。 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普 利兹克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 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社 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杰出人才人选。 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 3 位完成人);国家重点人才工 程中除杰出人才、青年项目之外的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长江学者 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中国工艺美术 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科技创 新创业领军人才;世界 500 强企业(以财富杂志社公布名单为准)主 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业经理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才政策
一、提升就业质量促增收
1.持续推进南关区人才“招引留”行动计划 在 2020 年政企校训“四方联动”合作机制基础上,与驻区企业、 培训机构、高校围绕高学历人才交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组织 开展不少于 1 次的大型专场宣传活动,吸引更多人才留在南关创业就 业。
2. 免费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开展“包就业”定向培训 根据企业用人需求,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引导本区民办培训机构, 免费为大学毕业生及优秀人才开展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大学生及 优秀人才训后即可就业入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3. 给予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补贴 企业每吸纳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补贴 1000 元。
4. 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 企业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可帮助其申报建立 就业见习基地,同时申领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 1780 元,最长不 超过 12 个月。
5. 开展“返家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在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乡镇等地征集 50 个以上实 践岗位,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业见习和兼职岗位,通过体验式教育, 深化大学生就业实践。
二、鼓励支持创业促增收
6.给予大学生创业优惠支持 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在本区纳税的,给予 1 万 元创业补贴。在本区创业、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年内购买《南关 区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房地产项目目录》内在售商品房的,在房 屋成交价基础上,可再享受房屋成交价 1%的优惠支持。(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6. 发放初创补贴 按照市人社局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 劳动力、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在乡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退役 军人和在乡返乡农民工经营场所在乡镇和乡镇以下地区),首次在长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发放初创补贴 5000 元。(区人社 局)
五、强化政策落实促增收
8.发放应届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按照市人社局要求,为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办理户口迁 入手续(含长春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发放最长 12 个月的生活补 贴,本科生 400 元/人/月、硕士研究生 600 元/人/月、博士研究生 800 元/人/月。(区人社局)
9. 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长春市就业要求,为符合政策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当 年社会保险,实现灵活就业后,审核上报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18. 给予重点院校毕业生安家费 依据市“人才新政”的规定,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 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3 万元, 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费 5 万元、8 万元。(区 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提高保障水平促增收 10.为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发放助学补贴 对全区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中新升入“双一流”高校本 科(不含二级学院)的学生,一次性给予每生 3 万元助学补贴;升入 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的学生,一次性给予每生 2 万元助学补贴。 对全区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中新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一次 性给予每生 6000 元助学补贴。(区民政局、各街乡)
10. 为低收入家庭学生发放助学补贴。对全区低收入家庭中新升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给予每生一 次性 1 万元助学补贴;对全区低收入家庭中新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 给予每生一次性 6000 元助学补贴。(区民政局、各街乡)
11. 推进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进一步提高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把惠残助残工作落到实处。(区残联、各 街乡)
四平市人才政策
为深入实施“万名大学生留平计划”,助力乡村振兴和党政人才 队伍专业化建设,现面向社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政策及待遇
1.本次引进人才统一纳入市人才库,享受《万名大学生留平计划 实施方案(2020—2022 年)》《四平市引进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服 务办法》《四平市引进人才配偶工作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关政策 待遇。 2.管理岗位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八级职员、七级职 员核定工资待遇。专业技术岗位的硕士研究生聘用满两年后,可申报 中级职称;博士可直接聘任中级职称,聘任满两年可申报高级专业技 术资格。 3.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择优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任职;特别 优秀的,适时推荐提拔到副县(处)级工作岗位。 基层服务岗人员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在基层锻炼期间,按照《吉林省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吉组通字〔2020〕19 号)规定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2.锻炼期满自愿留在基层工作的,根据其表现情况,符合任职资 格条件的,适时提拔为副乡科级领导干部。
长春新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相关工作部署, 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切实帮助区内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 现制定长春新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十条。 第一条 初创企业带动就业补贴。对于符合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 《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0〕 29 号)申请条件的人员,创业后带动 3 名以上新区户籍劳动力就业 且稳定工作 1 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享受一次性 5000 元创 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带动新区户籍已脱贫劳动者就业的,按照 每人 2000 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初创企业房屋租金补贴。对于符合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 《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0〕 29 号)申请条件的人员,在长春新区范围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 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 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 3 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平米 30 元给予租金补贴,据实补贴,每年不高于 5000 元。
第三条 乡村振兴车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长春新区注册具有企 业(个体工商户)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加工类并配备与生产加工 相适应的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吸纳长春新区户籍农 村劳动力达到 10 人(含 10 人)以上在乡镇或农村就业,并为其缴纳 1 年(含 1 年)以上社保,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可申报乡村振兴车间,经认定,按照每个车间 5 万元给予一次性创业 补贴(每年新认定乡村振兴车间个数不超过 10 个)。
第四条 残疾人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对于申请残疾人大学生创 业资金扶持《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的通 知》(长残发〔2018〕43 号)且通过长春市残联审批通过的长春新 区户籍人员,再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 万元。
第五条 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补贴。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 助补贴。长春新区户籍的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户及城镇零就业 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长春新区登记失业 6 个月及以上的,可享 受一次性 5000 元的就业援助补贴。
第六条 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扶持。对于申请安置残疾人大学 生就业补贴《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的通 知》(长残发〔2018〕43 号)且通过长春市残联审批通过的驻区企 业,再按照上年度长春市最低工资额30%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资金补贴, 补贴期 2 年。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在长春新区注册的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推荐新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新区企业就业并为其缴 纳 1 年(含 1 年)以上社保的,按照每人 1000 元给予一次性推荐就 业补贴。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补贴。凡长春新区认定的就业困 难人员参加区内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每期培训不超过 60 学时)每 人每天给予 15 元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期培训补贴)。
第九条 自主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就业困难大学生等重点群体 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 重点群体,实行公益性岗位补贴,予以托底安置,动态自主开发公益 性岗位 100 个,主要安置长春新区户籍就业困难的大学生、被征地农 民就业,补贴标准为长春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对在新区范围内办理失业登记的人 员,根据人员技能特点和就业意愿,新区及各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主动为其提供至少三次职业介绍。
四平市发布英城英才新政(试行)
一、生活保障方面
(一)落户政策 域外来平人才可到工作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 口,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随迁落户。
(二)安家补助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 层次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 担。其中,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 类)240 万元,国家级领军型人才(B 类)140 万元,部级拔尖型人才(C 类)70 万元,省级高层次人 才(D 类)35 万元,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 类)3.5 万元-12 万元。
(三)安居保障 1.提供“大学生驿站”。随时为外地来平求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提供 7 天免费住宿。 2.提供免费人才公寓。E 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在市内无自有住房, 可连续三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3.提供公租房。F 类和 G 类人才,在我市创业就业且家庭在本市 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公租房,最长可租用 3 年。 4.给予唯一住房购房补贴。引进的 D 类及以上人才,来平后首次 购房,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购房房款总价,给予一次性购房补 贴 2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双一流本科、普通本科全日制毕业生,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购买个人唯一住房,最高可给予博士 15%(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硕士 1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双 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 5%(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本科毕业生 2%(最 高不超过 2 万元)购房补助(分期拨付)。 5.留平工作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在指定房地产企业购房,给 予一定的优惠折扣。 6.给予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对 I 类人才,按照《四平市鼓励农民 进城购房优惠政策(试行)》执行。
(四)家属安置D 类以上引进人才配偶,根据其原单位性质和意愿,本着对口相 适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予以妥善安置,原则上保持职级待遇不变。 E-G 类引进人才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按照对等 对口原则,安排到市、县(区)相应单位工作,原则上不改变其编制 性质,津贴补贴、专业技术职称等待遇按分配地现行政策执行。在企 业工作或未就业人员,举办人才需求对接会,向企业积极推荐。 E 类以上引进人才父母可自主选择市内公办养老院,入住价格参 照当地同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价格的半价收取。E 类以上引进人才 父母免费乘坐四平市区内公交车。在城区内指定区域提供 40 平方米 菜地,5 年内免费自主耕种。
(五)子女入学 A、B 类引进人才,根据本人意愿,由引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其子女在人才工作所在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F 类(含 F 类)以上引进人才,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引才所在地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
(六)就医保障 F 类及以上人才,本人、父母及配偶子女可在四平市中心人民医 院享受“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在医保定点医院享 受医保报销“绿色通道”服务。
二、工作激励方面
(七)贡献待遇激励 1.个税激励。对支柱和优势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50 万元及以上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 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依法依规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 额同级政府留成部分给予年度奖励。 2.创新创业扶持。一是创新创业硬件扶持。为高校毕业生或具备 条件的在校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大 学生创业园和红色孵化器等“双创”平台,提供具备网络宽带、共享 会议室等配套办公条件的创业工位。二是创新创业金融扶持。符合条 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0 万元,合伙创业个人贷 款额度最高 22 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 220 万元;中小微企业(含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贷款额度最高 400 万 元。三是创业税收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照月销售 额的不同档次,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四是鼓励来平实习。高校 毕业生来平实习的,我们给予一定的实习补贴。五是提出就业生活补 贴。对于首次在四平市区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十、硕十、本科、大专 毕、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的,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 8000 元,5000 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3.薪酬激励。事业单位中 E 类及以上人才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 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 2 级;被授予 省部级荣誉称号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 浮 1 级(高定的工资不重复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E 类 及以上人才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 10%,总量不超过 30%。 4.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激励
(1)对 C、D 类人才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 E 类人才经核准后可 直接认定高级职称,特设岗位聘任。
(2)对在县乡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0 年, 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 10 年的, 经评审通过后,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职务),可特设岗位聘任。
(3)对市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 1-2 年申报上 一级职称,享受职称单独评定待遇,特设岗位聘任。在县(市)及以 下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工作服务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认定 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
(4)对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 术、文物博物、工艺美术、体育、实验技术等 9 个领域的专业技术技 能型人才,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术等级和职称。
(5)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对于签订安置协议书的高校毕业生 服役期满后,统筹安置到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在部队服役期 间,获得嘉奖及三等功以上个人奖励的,服役期满将择优安排工作单 位。
(6)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给予安家补贴、生活补贴和通讯补 贴,尤其是对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推动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 人才,在评选“十杰百优”人才时给予倾斜,具有突出业绩的,可破 格评定高级职称或高级技术技能等级,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 才评选,享受高层次人才国情研修、专家休假等方面政策。六是营造尊重人才的氛围。实行“绿卡”计划,为引进留用的全日制大专及以 上毕业生发放人才绿卡,在政务办理、旅游交通、学习服务等方面提 供便捷服务。
(八)技能人才奖励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2.获得“大国工匠”“吉林工匠”“四平工匠”称号的,分别给 予 50 万元、10 万元、1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工匠新星”称号的, 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吉林省技术能手”“四平市技术能手” 称号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5 万元、5000 元一次性奖励。
4.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名 50 万元、 第二名 30 万元、第三名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 赛获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名 10 万元、第二名 5 万元、第三名 2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名 5000 元、第二名 3000 元、第三名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5.大力培育乡村工匠。完善乡村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省级人社部门定期发布乡村技能人才评价指导目录,面向现代农民、 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等开展技能等级评价。乡村技能人才技能等 级认定,由市级人社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 考核认定、考评结合、以赛代评、以项目代评等方式组织评价。对有 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定相应技能等级。对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初级工、 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 500 元、 800 元、1000 元、2000 元、3000 元。
6.获得“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荣誉称号的,给予每年 6000 元奖 励,连续奖励 2 年。
(九)用好“人才编制池” 1.做活市县两级“人才编制池”。到 2021 年底编制总数达到 1100 个,2022 年底达到 1500 个。引进“八大重点产业”、乡村振兴、红 色教育、金融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灵活招聘,编制不足时 可在“人才编制池”中解决,及时解决人才职务职级晋升问题。 2.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签订安置协议书服役期满退役士兵,根 据其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所学专业等情况,统筹安置到市直全额拨 款事业单位工作。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嘉奖及三等功以上个人奖励 的,服役期满将择优安排工作单位。
(十)学子回引激励 在域外工作的具备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四平籍大学生,年龄 在 35 周岁以下、公办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条件的可以 根据个人意愿和岗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市、县(区)两级相应单 位工作。
(十一)建立专家工作站激励 对 A、B、C 类人才来平建立的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扶持资金。对新建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 第 35 页作站给予 30 万元扶持资金。 (十二)扎根基层激励 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 岗服务满 1 年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 4500 元,奖励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人员 1700 元。 2.引进乡村振兴人才,到乡镇村一线服务 2 年。挂村第一书记, 参照《吉林省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每人每天 100 元生 活补贴、每月 200 元通讯补贴。 3.开展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对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推动乡村 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每两年评选 1 次“十杰百优”人才。“十 杰百优”人才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行业领域人才,可破格评定高级 职称或高级技术技能等级,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评选,享 受高层次人才国情研修、专家休假等方面政策。
(十三)新增持证社会工作人才奖励 在四平市区从事社会工作的相关人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新 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给予 500 元一次性奖励;新取 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给予 800 元一次性奖励;新取得高级 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给予 1000 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技能人才奖励 四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域外首次引进高级技师、技师、高级 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含)以上,新引进高级技师的,给予一次 性1万元奖励;新引进技师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新引进高级工 的,给予一次性 1000 元奖励;单个机构当年引才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十五)来平交流人才咨询补助 由人才部门约请来四平市区企业开展对接交流的 A-D 类人才,给 予每位人才一次性 2000-3000 元咨询补助。
(十六)“金卡”“绿卡”计划 1.发放人才金卡。为在我市工作或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定期来我市 提供技术服务、参与项目合作的 D 类以上人才发放人才金卡,为持卡 人提供教育、医疗、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各方面的优惠待遇。 2.发放人才绿卡。为引进留用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发放人 才绿卡,在政务办理、旅游交通、学习服务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三、创新创业方面
(十七)创新创业扶持
1.支持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科研人员 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 单位可根据创新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
2.依托开发区、企业、高校或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资源, 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和 红色孵化器等“双创”平台,提供具备网络宽带、共享会议室等配套 办公条件的创业工位,供在校或毕业 5 年内的大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免 费使用。
3.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0 万元;合 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 22 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 220 万元; 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贷款 额度最高 400 万元。
4.参加吉林省“乡村人才小高地建设计划”“基层乡村人才项目 资助计划”,在省里提供 10 万元至 100 万元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 给予 10%资金支持。
5.获得“创新创业先锋”称号,给予一次性 5000 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每年 评选年度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每家 10 万元奖励资金; 向省里推荐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当选后给予 10-50 万元资助。
7.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 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依规免征 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依法依规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依法依规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高校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依法依规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
(十八)大学生实习见习补贴 1.由市人才办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引进人才和招录人 员在毕业前来平实习的,给予每人每月 1580 元实习补贴(含人身意 第 38 页外保险),最长发放 6 个月。参加实习超过 10 天不足 15 天的发放 30%,超过 15 天不足 28 天的发放 50%。 2.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可申请 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为 3-12 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 上,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 位,每留用 1 人给予 2000 元带教补贴。 3.获评优秀大学生见习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十九)大专以上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 首次在四平市区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大专毕业 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的,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8000 元、5000 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十)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对合作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星创天地、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成功的,分别给予专 家团队 20 万元、10 万元资金奖励。科研人才带技术成果来平转化, 项目投产当年按照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 50%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
(二十一)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 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依法依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 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依法依规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政策具体实施以细则为准。
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人才兴业”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 拓宽人才引进领域,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实现通化的科学发展、 加快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政策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
1.凡来我市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研究开发人才、高级经营管 理人才、高级金融人才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均可办理人事 关系接收手续。凡拟进入事业单位的人才,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审核、 经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办理进编手续。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聘 任条件的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其工资等所有待遇可由本人与用人 单位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 成本核算。
2.对于引进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高级研发人才,在签订 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与用人单位按 8:2 的比例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企业家人才、高级融资人 才,在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与用人单位按 8:2 的 比例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时授予该引进人才“通化市特聘专 家”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 省高级专家人选。
3.凡被政府聘为重点产业专家顾问,政府每年至少给予 1 万元以 上的服务津贴。
4.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 偶的工作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可优先安排到重点中、小学校就读。
5.设立域外人才杰出贡献奖。对在我市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 的域外人才,由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按照贡献大小给予重奖;引进人 才带成果、带产品、带项目来我市,一年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政 府将给予一定资助。 6.凡引进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 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二)吸纳、接收高校毕业生来我市的相关政策
1.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引进人才计划,按一定标准将引进人才的 支出列入当年预算,设立“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扶持基金”,用于我 市引进高校毕业生所需支出。
2.到我市医药、冶金、食品等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企 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 生,在一家企业连续服务满 3 年或 3 年以上的;到我市自主创业的全 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所创办的 企业连续经营 3 年,用工规模达到 10 人以上,均可享受我市人才服 务机构提供的免费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关系调转、职称评聘、就业培训及相关服务。
3.在我市企业中组建一批“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高校毕业生见 习基地,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医药、冶金、食品等支柱产业或重点 发展的优势企业进行见习。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享受通化市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咨询、就业 信息及相关就业服务。
4.我市“一村一名大学生”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 满,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在我市事业单位 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可在此类人员中定向招考,或在社会公开招考 的笔试总分中加 5 分;在报考我市党政机关公务员时,我市公务员管 理部门可根据权限,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5.近 3 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时出现资金 困难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5 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 款。
6.鼓励团队创业。近 3 年内 10 人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团队创 业的,从事项目盈利并实缴地方一定税额的,政府给予补贴,最高补 贴额度为 3 万元。
7.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 总数的 20%以上,并与之签订 2 年聘用合同的,3 年内免收登记类、 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8.毕业 3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起 3 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9.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有国民教育系列 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如专业对口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具有国民教 育系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工作需要可直接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10.在外地已经正式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后应聘到我市工作 的,工龄连续计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确认后,在办理手续时聘 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指标限制。
(三)引进人才所需资金支出办法 由政府支付的人才引进、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主要措施
(一)以项目招商为依托引进人才。坚持“项目+人才”的模式, 做到项目招商与人才引进同步规划、同步运作。在引才区域选择上, 重点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带”等国内发达 地区的沟通联系,同时利用赴境外招商的机会,引进海外人才。在引 才企业选择上,重点加强与医药、冶金、食品等大型企业和战略投资 者联系。在引才方式上,采取叩门请才、以才引才、网络招才等形式, 吸引人才带项目、带资金落户通化。
(二)以外埠团体为纽带吸引人才。充分利用好亲情、友情、乡情 纽带所联系的人才资源,加大与发达地区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同乡 会的工作联系和感情沟通,挖掘和发挥这些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通 过他们宣传通化、介绍通化,邀请各类人才到我市参观考察,从而引 进更多的人才到我市投资兴业。
(三)以主题招聘为载体招揽人才。定期开展重点产业人才需求调 查,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由政府职能部门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举办主题 招聘会,或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国内外大型人才招聘会,有针对性地招 揽重点产业急需的高端人才。
(四)以人才市场为平台招聘人才。大力加强人才市场基础建设, 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搭建人才引进和交流平台。及时发布 人才需求信息,建立人才信息库。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为域外人才 提供咨询和接洽服务,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人才。
(五)以事业单位空编补员为契机公开选拔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单 位出现空编需要补员时,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 门同意,于每年 3 月底前集中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招聘计 划。经市政府批准,于每年 10 月份以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 对象条件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应(往)届毕业生。
(五)给予人才激励
1.是创建重大平台支持。对柔性引进人才主导建设被认定为国家 级、省级创新平台或名师工作室、临床重点专科(学科)的,分别给 予最高 200 万元、50 万元平台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平 台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平台奖励。
2.是人才项目资金支持。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申报入选国家重点 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人才项目资金支持;入选省“长白 山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人才项目资金支持;入选通 化市重点人才项目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3.是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对自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转化的,按 其年度项目研发投入额度给予 5—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其成果具 备产业化条件的,给予 10—300 万元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
4.是建设“人才飞地”支持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飞地”柔性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才及科技项目,入 选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 研发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 10% 给予补助,最高支持 50 万元。
5.是薪酬补助支持。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 E 类及以上的柔性引进 人才,连续 3 年按其上年度在通化纳税劳动报酬的 30% 予以奖励, 每人每年最高 10 万元。
(六)对用人单位的激励 1.支持用人单位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等“人才飞地”,对其中柔 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用人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才 及科技项目。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我 市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 用部分的 10% 给予补助,最高支持 50 万元。 2.对用人单位柔性引才项目实际支付年劳动报酬(含所得税)不 低于 5 万元的用人单位进行奖补。对人才年劳动报酬在 5 万元以上不 超过 10 万元的,10 万元以上不超过 50 万元的和 50 万元以上的, 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20%、25% 和 30% 一次性补助。 对每个用人单位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辽源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政策
一、资金场所
(一)对于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由省财政给予每人(团 队)不低于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
二)对于引进的高级研发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给予每人(团 队)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央企和省属企业引进的人才,省 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 50%,企业匹配 50%;市州企业引进的人才,省 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 30%,市州财政和企业各匹配 35%。
(三)对于国家和省商业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金融人才,给予每人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省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 50%,商业 金融机构匹配 50%。 (四)引进人才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需 求,由企业落户园区通过提供风险投资、担保贷款等方式,协调解决 不低于 100 万元的创业投资。 (五)对来吉林省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固定资产投资或流动资金不 足的,可以申请由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可以 优先申请省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投资资助。利用本人科研成果或新发 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申请吉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 及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
(六)对于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由落户园区提供不少 于 200 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 150 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 金。
(七)对引进的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院士,所需安家费和 科研经费由政府各补贴 25 万元;对引进的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 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人计 划人选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所需安家费和科研经费由政府各补贴 20 万元。
二、注册税收
(一)对来吉林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凭有效护照直接注册登记, 注册资金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二)引进人才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
(三)引进和利用国外资金(科技项目)或以个人(国外注册公司)名义 来吉林省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 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可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 请,税务机关批准,除享受以上待遇外,其 30%部分的地方所得税从 获利年度起免征 10 年。
(四)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 利润在吉林省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 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三、收入分配
(一)对引进人才到企业做经营管理者的,可实行多种分配方式。上 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采取 经营管理者持股、风险抵押经营和期股、期权奖励等方式进行分配; 中小型科技企业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可采取技术、管理等 要素入股的办法进行分配;亏损企业可以实行按扭亏比例奖励或利润 增量分成等办法进行分配。
(二)鼓励引进人才以有关机构评估后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 股,获得相应的股权收益。出资比例或入股份额可以超过项目总投资 额的 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可以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35%,也可由单位与成果拥有者自行商定。成果拥有者可以获得与之 相当的股权效益。
(三)允许引进人才通过对其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获取收益。职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当从净收 入中提取不低于 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项成果完成者和转 化实施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当提取不低于 40%的 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拥 有单位应在项目成功投产 3—5 年内,按不低于该成果实施转化后实 现的税后利润 15%的比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转化实 施者、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目可按不低于税后利润 2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股份制企业中,引 进人才以入股方式转化其职务科技成果的,企业应给予其该科技成果 作价入股金额 30%的股份作为报酬,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四)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 绩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五)建立企业家按照岗位责任定年薪(岗位工资)、年度业绩定奖励、 特殊贡献奖励期权(股份期权、补充养老保险期权等)的多元分配激励 机制,企业可将年薪和利润分享、养老保险与技术入股、股份期权、 风险投资等结合起来,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实现“一流人才、一流贡 献、一流报酬”。
四、相关待遇
(一)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为吉服务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
2.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引进人才带领实施的研究开发和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推荐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高级 专家人选,积极推荐为两院院士人选。
5. 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6.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配偶、子女工作可在相关系统和 单位优先调转安置: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按引进人才意愿选择 学校。
7.对符合拨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条件的引进人才,可直接列入管 理,并享受教育培训,常规健康体检,优先推荐奖励、申报科研立项、 受理科研经费申请、学术考察,带薪休假等相关待遇。
8.引进人才符合有关规定,可享受辽源新华书店 8 折购书、配备 保健医、年度体检、市区免费乘公交车,手机固话费用限额赠送,供 热费优惠 10%,公办体育健身场馆售用减免等“一卡通”服务。
9.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时,对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用人单 位考察、管理 3 门审核基础上,可免除全市统一组织的招录笔试,优 先录用: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 准,可超编调入,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本款引进人才在单位专业 技术岗位已满的情况下,可向岗位管理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 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10. 引进的省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同时打破学历、 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1. 我市民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企业年 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或缴税 50 万元以上,且所在企业签订正式 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近5年内本人曾被评为市级以上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称号者,不受学历、资历、台阶 等限制,可直接申报晋升高级经济师。
12. 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 人员、港澳台后胞,不受身份,地域、档案,户口等限制,均可申报 晋升相应级别的职称。
13. 对引进和柔性使用的人才,在经认定的各级技术中心、研 发中心牵头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以及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科技专项经费给予重点资助。
14.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农村开展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推广 和科技成果转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工商、税务、银行、科技等部 门在市场准入、立项审批、金融服务、技术服务等方面,按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和支持。事、单位引进的人才在不侵害所在单位利 益前提下,可在我市企业或农村兼职兼薪。
(二)凡在吉林省工作的“两院”院士,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 每月发给政府特殊津贴 2000 元;凡在吉林省工作的国家新世纪百千 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 百人计划人选,每月发给政府特殊津贴 500 元。
(三)省高级专家每月每人发给政府特殊津贴 800 元。
(四)允许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工作特殊需要及做出重 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在住房、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补贴,补贴额度由 单位自行确定。
(五)留学回国人员在吉林省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疗 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建立 补充养老保险账户。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吉林省工作期间, 享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医疗保健待遇。
(六)来我省柔性流动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服务地的党团组 织和人民团体,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对在我省经济社会中做出重大 贡献、工作两年以上的省外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后,可授予相应荣誉 称号。
(七)对引进人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从简从速办理。引进人才的配 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有关部门将遵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解 决落户、就业、入托、入学等问题,免收城市增容等费用;留学人员 的配偶,由接收单位协助安排工作,也可根据本人专长和意愿由当地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安排工作;留学人员的子女入中小学,由教 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引进人才本人不要 求迁入户口的,可以办理“人才居住证”;引进人才的子女可凭“人 才居住证”选择就读学校,学校将优先予以安排,并不得收取国家和 省规定以外的费用。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中及省属大专院校的入学 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加分;在国外生活 5 年以上, 回国 3 年内属于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升入高中时,享受降低分数录取的 照顾。公安、外事等部门对留学回国人员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保 证其来去自由。
(八)对在吉林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事 关系在外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身份、学历、职务台阶限制,破 格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也可以参加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 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推 荐和评选。
(九)对到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的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与来吉林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工龄。
(十)留学回国人员来吉林省工作,需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直接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随来随评,不 受任职年限、任职台阶限制。对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执业资 格等直接予以确认。
五、搭建平台
(一)对进驻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区创业的人才,在注册资金、 税费、土地使用、注册审批手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大政策优惠力 度,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带成果、带项目、带资金进园创业。建 立创业种子资金、风险资金,为海外人才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目前, 我省已在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了国家级创业园—长春海外学人 创业园,在吉林市建立了省级创业园—吉林海外学人创业园。
(二)加大对进驻“孵化器”创业人才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项目支 持、地方税费、信息服务等方面政策优惠的力度,鼓励人才带成果、 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进驻“孵化器”创业,为人才提供能够充分 发挥聪明才智、实现自身价值、能进能出的创业环境。
(三)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建立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培养层次。加大对博士后科研应用项目 的投入,推动博士后科研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对在经国家人事部批 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人事厅批准的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 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每人可获得 6-10 万元的科研项 目启动经费资助。
(四)大力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到“十一五”末期,全省利用引智专 项经费实施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1000 项,引进各类技术、管理专家 2000 人次,创建国家级农业引智示范基地 5 个,省级引智示范基地和示范 单位 20 个。
六、表彰奖励
(一)对于在科学技术创新、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 化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经省 科学技术进步委员会推荐,省政府批准,可授予“特殊贡献奖”,该 奖项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 2 人,每人奖金 50 万元,其中: 10 万元奖励个人,40 万元为科研补助经费。
(二)每两年开展一次“吉林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活动, 对在我省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由省政 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
(三)设立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杰出贡献奖。对在我省经济发展中作 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 奖。同时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所需 资金,在省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
七、服务保障
(一) 设立“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引进、 开发高层次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作为基础研究中的项 目补助资金。
(二)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主管部门向当地机 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调入,逐步自然 减员消化解决;专业技术岗位已满,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三)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 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四)对吉林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从外地引进急需的人才,在办理 调动手续时,不受职称、学历和人员地区流向等因素的限制,及时为 其办理;对不能提供人事关系和档案的,由省内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 心进行人事代理,并为其建立个人档案。 (
五)全省各级各类人才市场积极开展信息、咨询、交流、评价、代 理等多种中介服务;注重加强海外人才信息库建设,与海外高层次人 才建立了密切联系,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等等。
2021 年延边州招才引智工程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公告
一、引进计划 2021 年延边州各县(市)事业单位计划引进 284 人。其中,为 拓宽人才引进领域,缓解州内重点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需求,设置企 业服务岗位计划引进 42 人;为破解农村人才短缺难题,设置农村服 务岗位计划引进 26 人。
二、保障政策 根据《延边州特殊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规定,引进人选可享 受以下政策:
1.人才津贴 延吉市、珲春市、敦化市分别给予本科生 8 万元、硕士研究生 9 万元、博士研究生 10 万元的人才津贴;图们市、龙井市、和龙市、 第 55 页汪清县、安图县分别给予本科生 10 万元、硕士研究生 11 万元、博士 研究生 12 万元的人才津贴。人才津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 6 年发 放。
2.租房补助 对在工作所在地无个人住房(含本人、父母、配偶)且租住商品 房的,给予每月 500 元的租房补助或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补助发放期 限不超过 3 年。
3.培养使用 引进人选纳入延边州“党政战略人才”队伍和各县(市)优秀年 轻干部队伍进行培养,特别优秀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任职条件的,可优先提拔使用。
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的措施
一、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为有创业意愿和 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高校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 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全省每年安排资金总额不低 于 2 亿元。
二、鼓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向 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辅导,依托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导师和合作的服务 机构资源,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辅导。
三、鼓励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留出一定空间用于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应优先用于创办科技园、孵化器等 创业孵化载体。鼓励高校建立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 间等,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所。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可实行 集群登记。依托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搭建高水 平载体和平台,提供“管家式”服务,促进创业投资等第三方机构与 高校毕业生的创新创业进行资本对接,构建双创示范生态,服务高校 毕业生创新创业。
四、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 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 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 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 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由各地自 行确定。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有条件的市(地)、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办 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享受孵化器等租金减免政策 后的实际房租支出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 3 年。
六、 对 符合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 度不超过 20 万元和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 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
六、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 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 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 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增 第 57 页长,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 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 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推行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制度,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 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规 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驻省 央企和省属国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条件,对招聘人数不 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 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按 规定予以倾斜。 七、将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数量和为高校毕业生创 业企业提供房租、服务费减免等,作为兑现绩效后补助重要考核指标。 鼓励省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加盟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资源 共享服务,将为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服务情况,作为大型仪器设 备共享补贴的重要考核指标。所需资金由孵化载体扶持资金和大型仪 器设备奖补资金列支。 八、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或团队 提供第一、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 50%比例缴费政策扶持、运营三 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的创业孵化基地 给予一次性奖补;运营不满三年的,可按在孵企业数量或孵化成功企 业数量给予适当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 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 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 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 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 服务西部计划、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到县 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 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 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十、支持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
加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 创业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 30%左右的场地免费 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创业就 业“校企行”专项行动,推动企业示范基地和高校示范基地结对共建、 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带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就业。支持博士 毕业生到我省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新入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连续 2 年每年给予 10 万元补助。在站博士后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科研资助 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 5 年 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省财政给予 10 万元科研启动金,取得副高级职 称后工作满 3 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开 办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水平,制定落实扶持个 体工商户持续发展措施,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市场主体。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 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
一、对 9 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领域新引进并落户的 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3000 元,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 费 10 万元,在哈购房时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 10 万元;对 9 城区内企 业新引进并落户的毕业 5 年内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 补贴 2000 元,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3 万元;对在 9 城区内企业新就 业并落户的毕业 5 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 活补贴 1500 元;对在 9 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 5 年内全日 制普通大专、中专、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700 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 3 年。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 税。哈尔滨户籍的毕业生回哈就业的享受上述相同待遇。
二、对 9 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新引进并落户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45 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10 万元;对 9 城区内企业新 引进并落户的副高级职称人员(40 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 费 5 万元。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的劳动(聘用)合 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我市农民在 9 城区内有自有住房并稳定就业的,落户后其原有 的农民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和选举权利不变。
四、对在 9 城区落户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 年内博士、硕士、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 万元;对到农村创办领办合作社、电商平台并 正常运营 2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 万元。
五、对在 9 城区落户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 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对从事科技类创业的,贷 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 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 15%(超过 100 人 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 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六、对在 9 城区落户人员的子女,按属地统筹安排进入普惠性幼儿园; 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按属地统筹安排进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七、取消哈市户籍人员父母投奔子女落户限制;对到我市 9 城区落户 人员的父母,与其共同居住,但无我市户籍的,凭我市居住证享有与 市民同样的临时救助政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统筹协调各级公办养 老机构提供服务保障。同时,与我市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免费乘坐 城市公交、地铁的政策。
八、夫妻双军人家庭、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勇敢市民、劳动模范、优 秀志愿者、新冠肺炎疫情援鄂医护人员、在哈投资经商人员的直系兄 弟姐妹可随其在 9 城区落户。 九、本政策第一、第二条鼓励措施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
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
(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全面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 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实施援 企稳岗扩岗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 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空间。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 2020 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 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 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最长 6 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 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 奖补资金列支。国有企业 2020 年、2021 年连续两年扩大高校毕业生 招聘规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三)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对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新招用高校毕 业生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 第 62 页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下同)的高校 毕业生补贴标准可上浮 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所需资金 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三)优化人力资源服务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 2020 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 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 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为省内高校符合困难条件的和 2020 届湖北籍毕业学年学生, 发放不低于 1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 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以及民生急需的教育、 医疗、养老等领域,县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就 业创业。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支一扶”等计划,加大基层医疗单位招聘力度,增加 2020 届高 校毕业生招聘数量,补齐基层队伍建设短板。在承担国家、省级、市 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单位中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 事项工作力度。开发基层就业岗位。稳定基础教育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招聘 规模。稳步扩大“三支一扶”计划岗位招募规模。积极开发城乡社区专 职工作岗位,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 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对到县以下基层单 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 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 前转正定级。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家 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 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 业生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 位安置。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 2/3,补 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 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 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对于在沈就业创业的毕业五年内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 生和高新技术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 7 万元、4 万元、2 万元首次购房 补贴。 在沈就业的毕业 5 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使用公 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 1.2 倍。 采取租购并举方式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保障,综合运用政府统建、 社会化合作和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 才提供三年内免租人才公寓,对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实行租金减 免。 为普通高校毕业 5 年内非沈阳户籍毕业生,来沈求职、应聘提供 最长 10 天免费入住服务。 对沈阳户籍在沈首次就业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分别按照每人每 年 3 万元(博士)、1.44 万元(硕士)、0.72 万元(本科)、0.36 万元(专 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长发放三年。大专毕业生创业生活补贴 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此外,沈阳发放“新阳卡”。以电子消费券、优惠券等形式,向 在校大学生(含留学人员)发放“新阳卡”,覆盖在沈吃住行等各个领 域优惠。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高不 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 培训,按照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 500 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 2000 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 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 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 500 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 2000 元 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 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 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 3000 元的 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 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 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 资金列支。
(八)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体系
每年按规定给予 10 家优秀孵化基地每家最高 500 万元的省级专 项补贴。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实际支出 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凡 享受省、市专项补贴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或主持 的创业项目不得低于 10 个,并承诺为其提供至少 1 年的免费场地和 各类创业服务。 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 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 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 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 6 个月的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 支。 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 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 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 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 载体要安排 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 2 年的免费支持。
(九)增加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机会
统筹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将国家下达的增量招生计划 向先进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临床医学、生物制药、网络安全 等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重点增加全省急 需高技能人才招生计划。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措施倾斜和宣传动员力度,多措并举激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 伍。今年确保高校毕业生征集人数达到高校学生征集总数的25%以上。 做好高校毕业生兵员征集。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 突出各级各类大学毕业生征集,持续加大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三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 业生征集力度。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 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可按规定享 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十一)公务员考录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
在组织开展 2020 年度全省面向社会考试录用省市县乡四级机关 公务员时,县(市、区)以下机关应当以招录应届毕业生为主。结合 全省公务员考试,面向应届毕业生招录选调生,并全部安排到乡镇工 作。 开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组织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联考, 进一步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 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除必须落实的定向招聘、专项招聘和自主招聘计 划外,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招聘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含技 工院校)应届毕业生。
(十二)实施兜底帮
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符合困难条件的我省高校毕 业生和湖北籍在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利用 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 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 职创业的辽宁省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 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 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 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的毕业生,给予不低于 12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 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在原有企业见习单位基础上,新增一批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见习 单位。面向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 1 万个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 限为 3 个月。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 准为 1000 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 150 元/人月,所需资金从就 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十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对离校 3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 2020 届、2021 届毕业学年 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 给予不低于1500元/月标准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新招用 2020 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可结合用工需求,向 政府申请免费“订单式”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 支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组织保障
(十五)压实主体责任
各市政府要充分履行稳就业、保就业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和投资 带动就业能力,广泛挖掘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有效落实 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举措,确保就业工作指标按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督 导各高校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一把手”工程,发 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最大程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部门作用,加大高 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供给力度,密切监测就业状况,优化就业服务,做 好兜底帮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工 作方案,整合有效资源,完善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完成高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
(十六)强化指导服务
实施就业工作队伍培训计划,面向全省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开展就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生涯培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不断线 服务,延长报到接收时间,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毕业生办 理就业相关手续,引导用人单位适当调整招聘周期,推迟体检和签约 录取。要抓紧编制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推送本地政策清单和服务清 单,进一步简化优化各项补贴申办程序和要件,推行多项政策“打包” 办理试点,提高主动服务的能力和效率。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移动端新媒体,广泛宣传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辽宁省就业创业先 进奖”评选活动要加大向高校毕业生典型倾斜的力度,大力选树和宣 传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和 择业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