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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就业创业政策手册

发布时间:2022-11-18 20:02:3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北京促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事业单位招聘,八成岗位面向毕业生。

受疫情影响,线下招聘减少,企业岗位减少,学生找工作沟通渠 道减少,应届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为此,北京市将扩大事业单位招 聘规模,八成岗位面向应届生;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 专项招聘面向应届生;社区工作岗位、区属医疗卫生岗位开发适宜岗 位;扩大大学生升学入伍规模;各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科研项目相关 岗位也将优先面向应届生。 

真金白银补贴,降低企业成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徐熙介绍,北京加大补贴支持 力度,一是对招用本市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每人每月 1162 元 的最低社保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对今年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的中 小微企业给予 6 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每人每月 1760 元。 

困难家庭学生,优先得到保障。 

针对“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家庭、低收入农户 家庭、残疾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这六类困难家庭毕业生群 体,目前锁定 1637 人,通过前期帮扶已有 951 人实现就业。对未就 业的 686 名困难家庭毕业生,北京市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就业。此外, 今年北京还将开展湖北籍毕业生专项招聘,并为北京地区湖北籍毕业 生发放标准为每人 10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支持灵活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京 8 条”最大亮点是支持灵活就业。预计从今年 9 月起,凡北 京高校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是灵活就业的,都可通过“北京人社”官 方微信公众号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度补贴额度 11160 元,最长 不超过 3 年。 

北京市多渠道挖掘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提出,今明两年,北 京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继续稳定高校毕业生招(录)聘规模, 到科研助理等临时性岗位就业的毕业生将保留应届毕业生身份。受北 京市 2022 年上半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 面试延期影响的考生,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可实施“先上岗、再考 证”阶段性措施。北京市还将进一步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 养老服务、社会工作、检察院法院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放宽社区工 作者、生态涵养区乡村振兴协理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技基层岗位 招聘条件,大专(含高职)学历即可报考。同时,给予到北京市边远山区 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现灵活 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灵活就业社保 补贴。

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一人一档”“一生一策”精准帮扶 

《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明确,就业帮扶对象 包括北京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零 就业家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 校毕业生,北京市将对他们实施“一人一档”“一生一策”的精准帮 扶政策,为每人提供至少 3-5 个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北京地区高 校毕业生,给予每人 1000 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同时还明确,将 对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就业创业帮扶。 

落实取消报到证并持续健全服务体系 

《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进一步落实高校毕 业生就业报到证制度改革,从明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推动线上 签约,落实入职体检结果互认,集成服务事项“打包办”、推行创业市 场主体开办“一网通办”。去年,北京市已开始要求北京市人力资源 公共服务机构不得以无报到证为由拒收毕业生档案,推动取消报到证 制度,并率先在全国提出毕业生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同时,《北京市支 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持续健全服务体系,推动教育、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 享,持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服务,打造“政府+高校+园区 +市场”全链条创业服务模式。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资源 优势,为优秀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加速孵化服务,引导支持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发挥高校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 

(一)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

成立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指导委员会,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区域性、行业性大学生就业市场。各 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 建立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发挥全体师生和广大校友的关系优势、 资源优势、行业优势,千方百计拓展岗位信息来源。各高校可通过组 团、联盟等方式开拓就业岗位,推动校内校外就业资源共享。(责任 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二)广泛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各高校要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教育 部“校园招聘月”、“国聘行动”、“就业促进周”、“全国中小企 业人才供需对接大会”、“全国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有关活动和天津 市“津英就业”系列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要充分结合疫情防控 要求,积极组织校企对接会、人才接洽会、企业宣讲会等活动,为中 小企业、民营企业等进校招聘提供便利,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做好招 聘对接服务。确保活动场次数,在 2022 年 3 月到 5 月的招聘高峰期, 每校每天至少举办 1 场招聘相关活动。(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 教委) 

三)促进网络招聘市场建设。

健全完善天津市大中专就业信息 服务平台和“津校招”公众号,积极对接教育部“24365 校园网络招 聘服务”平台,推进就业信息联通共享。各高校就业部门要组织毕业 班辅导员和毕业生用好各类就业信息平台,实现线上服务联动。各高校要建设维护好用人单位需求库、毕业生求职意向库等,及时发布专 业设置和生源信息,加强网络招聘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宣讲、 远程面试、网上签约开展校园招聘,促进线上线下招聘相结合,提高 招聘成功率。(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四)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各高校要加大对国家和天津市创 业政策落实力度,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高校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实 践平台作用,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孵化服务,指导创 业团队争取各类创业优惠政策,促进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完善建 立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汇集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和 天津市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做好政策发布、 解读等工作。各高校要建立校级双创导师库,定期开展政策宣讲、讲 座培训、交流沙龙、路演展示等活动,切实发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作 用。(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五)支持引导灵活就业。

各高校要深入挖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 式中的就业机会,引导毕业生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多个领域灵活 就业。制定实施“爱津城·强技能·促就业”天津市大学生就业技能 培训专项活动方案,开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就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通过参加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社局)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一)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在 2022 年全市公务 员公开招考工作中,职位计划设置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鼓励事业 单位在 2022 年公开招聘工作中,拿出岗位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相 关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边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岗位,边远乡镇所属教育、医疗 卫生、涉农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同时 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面试、直接考察 的方式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 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可以根据以往招聘报名情 况及人事管理实际,经本区人社局批准,市人社局备案后,面向本市 或本区户籍(或生源)人员招聘。边远乡镇事业单位采用上述方式招 聘的,应与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3-5 年最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 任。(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区委区政府) 

(二)完善基层就业支持政策。

2022 年继续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 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基层法律援助岗和公安辅警。积 极向人社部申请扩大本市“三支一扶”岗位招募规模。扩大“西部计 划”岗位招募人数,2022 年相关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募。 2022 年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公安辅警。进一步完善并落实 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鼓励有 条件的高校设置相应补贴和激励政策。持续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增强 科研助理岗位吸引力。(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司法 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市招生考试院、各区委区政府)

(三)做好国有企业招聘工作。

办好“国聘行动”第三季,发挥 国有企业稳就业示范作用,组织市管委管企业大力挖掘应届毕业生招 聘就业岗位,全力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并适当向本市高校毕业 生倾斜。(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各区委区政 府) 

(四)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各高校充分认清动员毕业生参军入 伍是实现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2022 年全市 90%征兵指标用于 征集高校毕业生。要根据高校毕业班人数,精准预分征集任务,压紧 压实高校征兵政治责任,确保高校毕业生征集比例不低于预分任务的 50%。要加强征兵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切实讲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 定向招考退役大学生、普通高职免试专升本、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 士研究生招生,以及义务兵每年发放家庭优待金和退役一次性补助金 等各项征兵优待政策。要畅通高校毕业生入伍渠道,做到合格毕业生 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在校生入伍。(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市征兵办) 

(五)促进升学与就业有序衔接。

教育部门指导各高校统筹安排 好各类升学考试时间,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在 2022 年 5 月底前完成, 普通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招录工作在 2022 年 6 月底前完成。坚持 复合型、兴趣型人才培养定位,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高校教 务、招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扎实开展招生宣传、考试录取等工 作,并纳入高校整体工作进行统筹部署。(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市招生考试院) (六)优化招考时间安排。尽早安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 试工作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给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留出充足的求 职时间,各有关单位须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政策性岗位释放, 原则上 9 月 1 日前完成岗位招录各项环节。全市统一建立各相关委办 局、各区委区政府工作台账,自 2022 年 3 月至 8 月,每周统计各单 位政策性岗位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呈报 市委、市政府。(责任部门:各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一)建立健全就业育人支持体系。

各高校要深刻认识就业对于 人才培养的重大意义,将就业教育、就业引导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体系,作为高校思政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各高校要将就业育人作为 教职工的应尽之责、必担之责,有关情况要纳入年度考核和岗位绩效 评价范畴,在就业服务上体现“三全育人”实效。研究生导师要作为 所带学生的就业第一责任人,就业情况与研究生导师评价相挂钩。各 高校要积极申报教育部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深化产教融合、校企 合作,培养更多实用型、复合型和紧缺型人才。(责任部门:市委教 育工委市教委) 

(二)引导学生调整就业心态。

开展“启航百年新征程 基层就 业担使命”就业观主题教育系列活动,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 就业观和择业观,鼓励学生投身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国 际组织等领域就业创业。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毕 业季教育等育人关键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观教育活动,结合学 生专业开展职业生涯指导,引导学生找准职业方向,实现职业发展。 (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三)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

各高校要严格落实从大一年级起, 开设贯穿学生在校全过程、不少于 38 学时的就业指导必修课程的要 求,发挥资源优势,不断丰富就业指导类选修课程内容,建立就业创 业指导优质师资库,完善“必修+选修”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引导毕 业生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组织 开展天津市就业指导课程系列评比活动,选树一批市级就业指导“名 师金课”。加强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信息化建设,由天津市大中专就业 信息服务中心精选 50 门线上就业创业指导精品课程,为全市高校提 供优质线上课程资源。(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四)强化就业实习实践。

各高校要将实习实践作为促进就业的 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 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深化校企校地合作,开发更多实 习实践岗位,推动更多毕业生通过实习实践实现就业。鼓励各高校和 用人单位共同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成立天津市大中专 学校就业能力研究与实践中心,组织学生走访我市企业开展社会调查, 引导学生了解企业发展现状,明确就业能力提升方向。(责任部门: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五)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持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 服务水平,搭建“互联网+服务+业务+数仓”的一体化智慧就业服务 平台,完善毕业生就业业务办理体系、毕业生信息核验体系、毕业生 就业数据分析体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 下,为全市高校毕业生提供“全上线、零接触”精准便捷的就业指导 服务。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就业服务平台,认真参加平台使用培训,组 织指导用人单位和学生做好就业信息登记与实时更新。(责任部门: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六)加强高职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高校要针对高职百万扩招毕 业生群体,制定专门就业工作方案,结合扩招毕业生生源类型特点, 有针对性地分类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引导他们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找 准职业定位,积极主动就业。相关高校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按规定 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并 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 委、市人社局) 

(七)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各高校要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 加强对就业困难、低收入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学生等重点 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岗位推荐工作,实行“一人一档”、 “一人一策”动态管理,指定专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为每一 位重点群体学生提供至少 3 个就业机会。深入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 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项目”,各高校 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线上就业能力培训,鼓励各高校 创造条件,推动“宏志助航计划”覆盖更多毕业生。(责任部门:市 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社局)

(八)加强就业权益保护。

各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营造平等 就业环境,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在各类校园招聘活动中,不得设置违 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歧视性条款,不得将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 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各高校要加强学生履约管理、诚信 教育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诚信求职,树立遵纪守法意识,防范招聘 欺诈、“培训贷”陷阱等。各高校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黑名单制度, 定期向学生发布警示提醒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毕业生就业体 检结果互认。(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九)强化就业指导服务方面。

各高校要严格落实从大一年级 起,开设贯穿学生在校全过程、不少于 38 学时的就业指导必修课 程的要求;建立就业创业指导优质师资库,完善“必修+选修”就 业指导课程体系;组织开展天津市就业指导课程系列评比活动,选 树一批市级就业指导“名师金课”,精选 50 门线上就业创业指导 精品课程。 

四、完善就业统计发布机制 

(一)规范就业数据报送。

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毕业生就业数 据统计上报工作,每年 11 月至次年 6 月期间,各高校须于每月 25 日 和每周四通过我市就业平台完成就业数据报送操作,确保相关数据如 实反映学校就业工作进度。充分利用学信网毕业生去向查询反馈功能, 面向全体毕业生讲清楚就业统计指标内涵,引导毕业生严肃对待本人 毕业去向信息的查询核实,切实减少学信网学生存疑信息数量。做好 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调查,各高校就业负责同志于 2021 年 12 月、2  022 年 3 月—5 月期间,按要求登录“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 完成就业形势调查问卷。(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二)加强就业统计核查。

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 继续实行就业工作承诺书制度与毕业生就业进展通报制度,开展全市 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情况核验,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就业统计数 据真实准确。建立统计举报机制,设立市级就业统计举报电话(022 —28701677),各高校也要设立本校举报电话,凡实名举报者,各高 校要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回复当事人。对就业统计数据弄虚作 假情况,一经核实,将严肃追究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就业工作分 管领导、就业部门及院系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对相关人员依 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责任部门:市委教育 工委市教委) 

(三)落实就业质量报告制度。

各高校要按要求编制、发布高校 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报告要准确客观全面反映本校毕业生就业 状况、就业工作进展、就业与招生和人才培养的反馈联动等情况。报 告相关指标内容要与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 致。报告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按信息公开有 关要求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发布并报市教育两委备案。(责任部门: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五、持续深化教育评价改革 

(一)推进就业质量考核评价。

深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考 核评价,优化评价内容及评价指标,将就业育人实效、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情况、就业保障落实情况和就业突出业绩等纳入就业考核指标, 把各高校就业情况作为评价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整体育人水平、党政 领导班子能力的重要指标。强化就业评价结果应用,将各高校就业工 作质量作为确定高校招生计划、经费拨付、科研立项、人才项目评选 的重要考量指标。(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招生考试院) 

(二)推动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改革。

各高校要优化学科专业设 置,重点布局社会需求强、就业前景广、人才缺口大的学科专业,对 就业率过低、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学科专业要及时调整。按要求做好教 育部组织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将作为 “双一流”建设绩效评价、本专科教学评估、学科评估、专业设置与 管理等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

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摆在突 出重要位置,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亲 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院系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协同推进、 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领导班子述职内容。健全高校领导联系 走访用人单位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走访,就业质量综合评价后 50%的高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于公布综合评价结果一年内至少走访 20 家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 和就业工作,既要有效防范疫情风险,也要确保各项促就业工作有序 推进。(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二)强化就业条件保

各高校严格落实就业机构、人员、场 地、经费“四到位”要求,公立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 按照应届毕业生师生比不低于 1:500 配备专职人员,按照不低于毕业 生在校期间学费总和 1%的标准设立就业经费,毕业生生均就业场地 面积不低于 0.15 平方米。民办院校要结合实际,参考以上标准落实 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加强就业工作队伍职业化、 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鼓励就业指导人员按要求参加 相关职称评审,畅通就业指导人员职业发展渠道。(责任部门:市委 教育工委市教委) 

(三)加强就业工作督促检查。

将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年度 高校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考核体系,市教育两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就业进展缓慢、就业综合成绩 靠后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各高校也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 督查、通报、约谈、问责机制,确保就业工作落实到位。(责任部门: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四)做好就业总结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典 型案例征集活动,深入挖掘总结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可操作性的就 业举措并形成案例集面向全市高校配发。各高校要加强就业宣传引导, 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宣 传”等系列活动,深入宣传国家和本市本校的就业创业政策,营造全 社会支持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各高校要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相关总结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报市教育两委。 

河北省就业指导政策 

(一)扩大企业招聘规模 

1.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新 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 1000 元/人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最长 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鼓励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 聘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 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3.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 见习岗位。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补贴标准由 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 见习补贴。延长补贴期限和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的受 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 

4.继续实施“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等国家基层 服务项目,积极协调国家部委争取扩大招募规模。有空编的县 (市、 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5.鼓励大学生回原籍本村任职,从事基层党建、服务管理、村务 监督、发展集体经济等工作。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择优推选为村 党组织书记;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6.落实国家和省公费师范生全部入岗入编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 的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7.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 和村卫生室工作,对招聘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乡村医生,服务期满 可以免试入读成人高校专升本。 8.挖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进一步充实基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农技、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岗位,重点面向全省脱贫攻 坚主战场,面向基层乡镇一线。在今年公务员(含选调生)招录工作中, 用好用足考录政策,增加 2020 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录人数。在今明 两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 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各地增加岗位设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9.开发设置临时公益性岗位。针对 2020 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 生开发设置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 生防疫等岗位 5000 个,服务期最长不超过 2 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 

10.支持高校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允许高校按照公开、自愿、双 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 2020 年优秀本科以上层次应届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 研究工作。高校应与选聘科研助理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签订 服务协议的期限应不超过 3 年,并按有关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 会保险。科研助理的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薪酬经费 可按照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其他经费等多渠道筹集。聘用 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 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1.加大公办幼儿园吸纳高校毕业生力度。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 展需要,鼓励各地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 行)的通知》(教师[2013)1 号)有关规定招聘补充幼儿教师,依法依 规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提高幼儿保教水平。2020 年全省新招 用应届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担任幼儿教师的人数不少于10000人。 对招聘任务完成情况好、幼儿教师配备充足、幼儿保教水平高的县(市、 区),省级财政统筹学前教育经费予以奖补,连续补助 2 年。 

(四)开展专项扩招和入伍征集 

12.增加研究生、专接本招生计划。2020 年硕士研究生扩招至 2.14 万人,比去年增加 0.47 万人,向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临床医 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集成电路、软件、新材料、先进制造等相关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普通高校专接本扩招至 2.8 万人,比去年增加一倍,向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健康服务与管理、 护理等专业倾斜,实现学生培养层次和就业能力双提升。

13.提升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比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给南开大学新入伍大学生回信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今年征兵工作部署,研究制定 2020 年高校征兵工作方案,将大学生 征集计划目标任务分解至高校,面向毕业生精准宣传、动员和征集, 努力实现征集人数和征集比例双突破。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4.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 20 万元 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 1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 30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15.对毕业学年及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可按规定 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 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6.对毕业年度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 不超过 3 年、每年 3000—5000 元的租金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 科技型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 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孵化期 可在原有 3 年基础上再延长 1 年。

二、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一)开展全天候不间断的校园招聘活动 

17.全面开通高校网上招聘通道,多方挖掘用人岗位信息,实现 毕业生网络招聘全覆盖。

18.建立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实现各高校就业服务网之间以及与 相关部门招聘网站的互联互通。 

19.加强网上面试辅导,帮助指导学生选准岗位、尽快签约,切 实提升网上招聘的签约成功率。 

20.适时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积极举办区 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为低风险地区用人单位到校开展招聘活 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建立毕业、就业手续一体化、便捷化办理流程 

21.适当延长研究生毕业答辩、学位审核时间和次数,对湖北籍 特别是武汉籍学生单独制定政策,确保他们可以有更长时间、更多次 数,顺利完成毕业答辩。 

22.开通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允许学生采取网络提交、 在线审核和邮寄等方式办理就业手续。 

23.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签约录取时限, 尤其是严禁用人单位发布针对湖北籍学生的限制性招聘信息。 

24.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 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并为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及时 办理就业手续。 

25.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确 保离校后服务不断线。

26.加快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运用,在落实政策的同时自动关 联办理就业创业证,并准确记录就业创业情况,为毕业生享受政策、 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最大限度提供便利。 

(三)加大就业援助服务力度

27.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等困难毕业生, 持续开展精准摸排,准确掌握就业状况,“一人一策”建立就业帮扶 工作台账。 

28.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岗位 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9.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 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 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可享受 2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30.对毕业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 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 2/3 数额的社会保险 补贴。 

三、就业援助政策 

3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 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 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 第 22 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每人 2000 元求职补贴。

3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毕业 2 年内的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参 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 50%以上的见习 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 10%,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 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四、自主创业政策 

3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发放创业 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 2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 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 22 万元,总额度不超过 130 万元确定贷款规模,LPR-150BP 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 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 300 万元创业担 保贷款,LPR- 150BP 以下部分有个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34.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 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 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 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补贴标准 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35.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毕业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 数额 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 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36.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及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 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 6 个月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 5000 元。 37.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 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 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 3 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年 3000 元; 100 平 方米以上的每年 5000 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38. 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 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 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 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住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 5 人以上(含 5 人) 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 1 年,具 体办法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39.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 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 3 年内 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0.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 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额为限。补贴期限 3 年。 

五、职业培训政策

41.技能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 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 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对取得初 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42.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毕业学年高校毕 业生,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 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 培训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 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 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43.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 高补贴 1500 元。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 100%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给予 60%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4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政府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省级物 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申报条件中具有“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的条款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方 便院校和学生的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可自每年的6月1日起, 为下一学年的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六、企业收纳政策 

4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符合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 8%)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2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46.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且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 招用一人给予一次性 1000 元补贴。 

47.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 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为扎实开展“三创四建”活动,切实解决新区群众就业创业问题,统 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保障雄 安新区全面转入大规模建设阶段的需求,雄安新区开展提升就业创业 十大行动,实现创建十家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培育百家劳务企业、对 接千家招工企业、组织万人参加岗位培训、帮助十万人上岗就业的目 标,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雄安新区 

一、“互联网+就业服务”计划 

加快新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构建集实体大厅、网 上平台、移动应用、自助终端于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实现“互 联网+就业服务”。

1.强化登记服务。推行就业失业登记网上办理,探索就业失业登 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一站式服务,利用智能化、网络化 手段,针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的 城乡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2.强化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常态化网络招聘和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岗位供给清单和求职需求清单,强化用工岗位与求职意向、技能 培训精准对接。推动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用人单位、公共服务 三个端口互联互通,实现网上求职和岗位信息推介精准匹配、线上线 下服务深度融合、数据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二、转移就业计划 

将征迁区域有就业意愿的劳动力和转型升级企业转岗职工作为 就业服务重点,建立招聘用工对接平台,通过实施清单管理,提供差 异化、个性化、精准化就业服务,努力实现 10 万人上岗就业目标。

3.建立岗位征集机制。三县与容东片区、启动区、起步区、昝岗 片区指挥部建立信息对接交流机制,掌握建设项目和急需配套服务情 况。三县在县城提升改造、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 中协调用工岗位。对接雄安集团和服务新区建设的 1000 家企业,了解用工需求和岗位要求,围绕建筑、绿化、机械、安保、餐饮等行业 征集 12 万个就业岗位。 

4.建立岗位对接机制。举办“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 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等大型人力资源招聘活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 合的方式,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推送、新闻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岗位 信息。与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劳务对接,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同步开展 就业服务,满足新区企业用工和劳动力求职需求,实现 3.3 万人就业。 

5.搭建定向招工平台。优先为征迁区域的劳动力推荐就业岗位, 使有就业意愿的劳动力享受“一对一”岗位推荐服务,每人获得 2 个 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实现征迁区域劳动力 1 万人就业。 

三、教育培训计划 

认真落实《河北雄安新区当地劳动力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2019-2025 年)》,建立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实行线上线下结合式 培训;引进京津及本省优质培训资源,围绕市场需求和劳动力意愿, 分类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完成 1.81 万人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 让有培训意愿的群众至少掌握 1-2 门就业技能和 2-3 项实用技术。 

6.实施新市民素质提升工程。以《我们雄安》为教材推进全员劳 动力素质提升,提供职业规划、道德礼仪、安全法纪、卫生健康等方 面课程,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帮助其 更好地融入未来新区城市发展,完成培训 4.2 万人次。 

7.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升工程。依托现有职业教育中心,筹 建雄安新区技师学院。提升现有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和办学水平,组织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京津及本省其他地市交流学习, 从京津及本省其他地市遴选优秀职业技能培训师资 50 名以上,建立 新区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评定 2 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 3 家技能 大师工作室,满足新区技能人才培养需求。 

8.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程。推进新区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职 工技能素质,鼓励小微企业对接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工培训,大中型 企业建立职工培训中心、实训基地。通过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 训、转岗培训、企业高端人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雄安创新大讲 堂等培训形式,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助力新区高质量发展,完成 各类培训 1.1 万人次。

9.实施创新创业提升工程。开展“三创四建”活动,通过激发 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创业+技能”培训 模式,鼓励培训学校对有创业愿望的人群应培尽培。实施返乡创业能 力提升行动,培训培育返乡创业重点人群、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 商人才。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促进创业培训提质 增效,以大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社会氛围,完成创业培训 800 人。 

10.实施学历教育提升工程。选择京津及本省师资力量强、实训 设施好、就业率高的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重点对 18-35 周岁劳动力 进行网络教育、函授、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教育和学历提升,举办京津冀百所技工院校招生对接会,构筑起多层次、开放式、网络 化的新区群众教育新模式。从 2020 年开始,对当年取得国民教育专 科或本科毕业证的新区户籍群众,给予一定的补贴,为新区培养持有 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技能人才,完成培训 3100 人, 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四、就业能力提升计划 

打造 10 家就业创业培训基地,通过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实训 等手段引导新区群众适应新区发展,提高就业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实 现就业,保障新区群众的获得感。 

11.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征集高质量就 业见习岗位,征集见习岗位 500 个以上。通过组织岗位对接,鼓励有 见习意愿的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按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60% 给予见习补贴。 

12.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新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 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智慧农业、智 能建筑、智慧城市等紧缺急需工种和新产业拓展培训,强化订单式、 点单式培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500 人。 

13.开展基层服务就业项目。按照“专业对口优先、高学历优先、 属地生优先、特困生优先”的原则,实施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严把“入口关”,科学依规设置招募条 件,公开招聘一批农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辅助人员充实基层 服务力量,实现就业 500 人。 

五、创业扶持计划

深入推进“三创四建”活动,引进优质资源,打造新区创新创业 平台,创建 3 家创业大学,为 5000 名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培育创 业实体 1000 个,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500 万元,实现就业 1500 人。2020 年优化升级 4 家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每个县 至少建设 1 个。 

14.强化创业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创业培训 补贴、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等 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 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 20%,职工超过 100 人的比例下调 为 10%,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返乡农民工 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 5000 元的一次性创 业补贴。 15.打造创新创业载体。利用闲置的厂房建设一批孵化器、众创 空间,引导其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正常经营的企业根据新区 要求满员复工复业的,自复工复业之日起给予不超过 3 元/平方米/ 天的房租补贴,期限 3 个月。对于 6 月底之前入驻的,开展实质业务 且员工人数不少于 5 人的企业,给予自入驻之日起 3 个月房租补贴, 补贴标准同上。16.启动创业大学创建工作。出台有关新区创业大学的指导政策, 挂牌 3 家创业大学,打造集创业教育、创业评估、创业培训、创业实 训、创业孵化于一体的综合服务性创业平台。 

六、就业援助计划 

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援助,对于无法通过市场 途径实现就业的完全失地农民、传统产业外迁转移和转型升级企业的 转岗再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实行政府托底 安置就业,2020 年开发专项岗位和辅助性岗位,实现 1 万人就业。 

17.精准托底援助帮扶。三县结合城市大规模建设需求,统筹开 发交通、环保、安全、扶贫、护林、社区管理等专项岗位和辅助性岗 位,结合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逐一对接岗位。补贴标 准按照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实 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8.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 退休年龄。认真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 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七、劳务企业培育计划

充分发挥劳务派遣企业在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方面的 作用,实施劳务企业培育计划,培育 100 家新区劳务企业,通过劳务 输出就业 4.5 万人,打造劳务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对接平台,加快新 区劳动者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 

19.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劳务派遣企业考核奖补办法,从2020 年开始,对新区劳务派遣企业年派遣新区户籍劳动力新增 100 人以上、 缴纳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 6 个月及以上的,按新增派遣人数给予每人 300 元的服务补贴,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加大业务指导力度。进一步加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和设立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指导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 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在就业信息引导和就业服 务方面对劳务派遣工作的支持力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与劳务派遣企 业间的沟通联络。

八、就业企业援助计划 

通过激发经济活力,降低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就 业,发展适应新区多样化需求、就业容量大的生活性服务业,为商务、 建设、旅游等人群提供休闲、商住、餐饮等服务。 21.提升中小企业家创新创业能力。积极助推新区企业转型升级, 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 新颖化发展。依托专业机构,引进符合新区高端高新产业发展需求的 培训资源,线上线下定期举办雄安新区中小企业家培训,全方位提升 中小企业家的创新创业能力,帮助新区优秀企业家更快更好发展,实 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2.充分发挥社保补贴政策作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 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参保企业面 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 限均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 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 业补贴,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九、政策宣传计划 打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服务平台,提升群众就业满意度,把政策 落实、服务落地贯彻到就业工作全过程,实现政策宣传形式多样化, 确保各项政策宣讲传达到位,让新区群众充分知晓政策、理解政策、 享受政策。 23.推进政策清单化。充分利用中国雄安官网、人民雄安网、微 信公众号、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等载体,全面公开政策清单、服务清单 和经办机构清单,并保持及时更新,让群众知道就业政策服务有什么、 去哪办、怎么办。 24.积极开展就业引导。对暂无就业意愿的群众要予以关注,主 动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合理的引导。必要时组织 专业力量,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职业指导,防止出现群众长期 失业,造成人力资源闲置浪费,引发社会问题。 25.做好征迁就业政策宣传。结合当前征迁工作进展,利用好征 迁过程中面对面的政策宣传机会,将新区的就业政策送到户、解释好, 切实解决征迁区域劳动力就业问题,确保新区就业形势稳定。

十、组织保障计划 

26.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新区建立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 组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 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出台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目标 任务,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设计各项就业服务经办流程,统筹推进稳 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稳定和扩 大就业的工作合力。 

27.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新区财政安排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 持,统筹推进“就业创业十大行动计划”。各县政府要统筹用好职业 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加大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支持技能提升、兜底援助保障等稳就业 政策落实力度。 28.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新区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 究机制,对于资金管理不规范和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进行问责。任 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骗取各项资金或出现其他滥用职权、 徇私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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