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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2-05-26 18:12:3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二、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供给

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产业、财政、投资、消费、金融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联动。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加快在建铁路项目特别是高速铁路、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投资进度,推进出省高速公路、货运铁路、铁路货运物流基地建设。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加快广州等1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落实定向降准政策,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涉农、小微、民营企业等资金支持。对江门、惠州、肇庆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

三、鼓励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允许企业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办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的,可将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承租市场摊位的,可用市场主办方营业执照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借款人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将借款人条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和贴息标准,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含各地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6类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每户每年3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获省授牌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参照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鼓励各地结合当地特色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开发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对地市评审通过的项目可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实训学员可按每人不超过2800元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实施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调剂用工人数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

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稳定。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并向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倾斜。组织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等专项招聘。实施“社工双百工程”,开发一批社会工作服务岗位,2022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乡镇(街道)、村(居)100%全覆盖,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山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等政策。每两年开展一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加大基层就业补贴落实力度,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对在我省就业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参照高校毕业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开展“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参加人员按不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薪酬权益。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

五、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托底帮扶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每月开展1次针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调查服务。完善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岗位储备库,精准开展岗位推荐和就业服务。加强经贸摩擦、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机器换人等对就业影响的跟踪应对,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应对措施。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开发一批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乡村快递收发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发挥“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工程促就业功能

“粤菜师傅”培训项目(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支持各地开发一批粤菜美食制作、包装、推介等就业岗位,组织开展“粤菜师傅”招聘活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校可按每人200元标准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申请每人5000元标准的基层就业补贴。推进家政服务业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等标准研制,支持基层家政服务站和家政产业园(家政服务超市)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引进一批外籍家政培训师。加快推进“乡村工匠”工程,推动乡村工匠创业孵化基地整合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电商”工程,在村(居)建设一批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按规定给予每个示范站不超过10万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

七、大力提升劳动力技能水平

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地将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纳入本地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范围,对急需紧缺、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职业,由行业企业自主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备案后实施。实施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支持在岗员工提升学历和技能。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院校(不含公益一类院校)可将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支持深圳、珠海市做好新时期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围绕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青年农场主、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企业骨干等培训,引导青年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高素质农民队伍。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劳动者可按规定选择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加强业务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交换,实现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免申即享”。健全就业服务专员制度,为有需求的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上述服务的,按规定对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序引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线下线上公益性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加强省际劳务协作,对组织开展省际招聘对接、就业创业培训、返乡返岗专车专列等协作活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镇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扩大就业监测范围,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对按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九、强化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城镇新增就业等就业工作主要指标的分析运用,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集群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挖掘就业潜力,统筹做好本地区就业工作;要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细化实化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等促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优先保障涉企涉民支出;要多维度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就业监测,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结合本政策措施,牵头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政策实施流程,确保新增政策及时落地,到期或废止政策按时退出。要加强就业创业典型表彰激励,对被评为创业型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的,在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对被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资金奖补。


广州市实施“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3.0版政策

(一)减负担: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1.延长阶段性下调医疗保险费率政策期限。

  2.延长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

  3.延长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期限。

  4.继续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

(二)大手笔:就业创业补贴来支持

  1.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被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享30万元一次性补贴,通过复评达到优秀等次还有10万元补贴;“赢在广州”创业大赛的优秀项目落地广州,享5-20万元一次性资助。

  2.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单位从业的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特定人员,可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可享每月800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三)划重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

  1.高校毕业生: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力开展实习见习,顶岗实习报酬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就业见习补贴。支持开展“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可享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

  2.失业人员: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进行1次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完善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机制。

  3.就业困难人员: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开发一批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乡村快递收发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多举措:“三项工程”拓宽就业路径

  1.粤菜师傅:“粤菜师傅”回乡开办农家乐、小餐馆或创业,可享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

  2.广东技工: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40万人次以上。推进技工院校加大涉农专业建设,就读涉农专业学生按规定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资助。

  3.南粤家政:评估合格的街镇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每年可享10万元建设经费;引进境外先进家政培训课程等,经评审合格可享5万元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家政(养老)企业从事家政(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每年1万元补贴,最长三年。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申请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提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

  1.通过现代学徒制、订单式培养、校企共建等产教深度融合方式促进毕业生就业。

  2.开展百万工人培养计划。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未享受离退休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常态化举行建筑工匠技能擂台赛。

  3.对引进和培养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多增。

  4.重点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青年农场主、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企业骨干等,引导青年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高素质农民队伍。

(六)优服务:强化公共服务供给

  1.推进就业登记与社保的业务协同。搭建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一体化供需对接平台。加强数据共享交换,实现重点群体税收优惠便利享受。强化电子证照应用及电子材料复用,探索实施持续性业务的续办免申请机制。

  2.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岗前综合教育、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补贴申领等全流程就业创业服务,实行就业服务专员动态配置。

  3.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推进就业创业景气指数建设。建立就业形势研判会商制度。

  4.健全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促进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扩容提质增效。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庭前听诉调,庭中释法调,庭后继续调”调解方式。加强智慧仲裁建设,推广争议线上调处,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 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监控管理系统,严厉查处打击欠薪违法行为,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乱收费、就业歧视等违法犯罪活动。

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当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机制,设立服务专线,为因疫情影响发生的劳资关系纠纷处理,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三)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用好用足中国人民银行低成本专项再贷款政策,鼓励银行机构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到期的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贷款还本日期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四)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加大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对接力度,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产业发展,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文旅展会、推介会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支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进一步放宽汽车摇号和竞拍指标。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引导骨干建筑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支持企业拓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行动计划。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汽车等战略性产业集群,聚焦高性能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等领域,打造一批优势新兴产业集群。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落实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政策。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用人单位吸纳在我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在全面覆盖各类创业人员的基础上,取消对各类群体身份类别的限制,免除重点扶持对象反担保。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至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提高至9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毕业2年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指导确需较多裁员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主动申报经民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

  (十三)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继续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名称统一为基层就业补贴,并与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的适用对象一并调整为市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2年内毕业生,取消初次就业要求。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自2021届起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补贴时限调整为毕业学年,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事后补助。优化完善我市就业见习政策,将青年见习的适用对象调整为市内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2年内毕业生和16—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持用人单位积极参与我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每接收1名港澳台青年参加实习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补助,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十四)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贯彻落实“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培训工程,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十项培训行动。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大幅提高培训补贴力度,对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提高30%。加快构建多元化、社会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开展我市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及其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试点。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新职业开发计划,支持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评价规范并推动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做好新时期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试点工作。

  (十五)加快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支持我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以及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产业企业与市外“双高计划”高等职业院校、高水平技师学院深度合作,开设联合培养班或开展订单式委托培养,共建与深圳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课程体系。对接收市外“双高计划”高等职业院校、高水平技师学院大专、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学年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600元顶岗实习补助,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六)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制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推进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深化改革,推动深圳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升格为技师学院,建设一批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积极开展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创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养载体建设,广泛开展技能培训、人才评价、课程研发等活动。创新“双元”育人机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支持共建校外公共实训基地,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加强重点用工企业服务。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区可给予一定补贴。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深返岗,各区可给予一定补贴。

  (十八)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部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一季度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向省级、国家级归集。

(十九)强化就业服务供给。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用工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上述服务的,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各区可给予一定服务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六、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二十)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多维度开展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二十一)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各区要第一时间依法依规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

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政策

一、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总体要求,聚焦港澳青年宜业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需要,强化政策协同、服务协同、资源协同,完善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和便利举措,使有意愿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得到有针对性的服务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一批港澳青年实现就业创业,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二、拓宽就业渠道。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特别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及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港澳青年到各类企业就业。配合香港特区政府实施好“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引导在香港和粤港澳大湾区均有业务的企业招用香港青年。继续做好港澳青年参加粤港澳大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促进人才交往交流。加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报名参加。

三、支持创新创业。为有创业意愿的港澳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助推港澳青年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港澳青年创业意向和创业领域,推荐合适的创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粤港澳大湾区自主创业的港澳青年,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发挥南沙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作用,建成一批面向港澳青年的创业孵化载体,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对创业孵化服务成效较好的予以支持。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开设港澳赛区,为港澳青年搭建创业项目展示、资源对接平台,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四、提升就业能力。充分调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积极性,为有培训需求的港澳青年提供高质量技能培训,支持其提升职业发展能力,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指导力量,并引入一批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的港澳籍人士担任职场导师,丰富拓展针对港澳青年的精细化职业指导,介绍产业需求、就业环境、支持政策、求职路径,提供求职方法指导,支持其提升职场适应能力。鼓励粤港澳大湾区用人单位为港澳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支持其提升实践能力,对开展见习的单位参照吸纳内地青年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五、优化就业服务。畅通失业登记渠道,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后失业的港澳青年,允许其参照内地劳动者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强化多层次岗位信息提供,根据港澳青年求职需要举办专场招聘会,在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网站开设港澳青年招聘专区,有条件地区可组织直播带岗、远程招聘、城市联动招聘,搭建高效供需对接平台。改造升级粤港澳大湾区各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便利港澳青年享受求职招聘服务。允许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港澳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有关政策咨询、岗位推介、联络对接等服务。

六、强化组织领导。粤港澳大湾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港澳事务部门要抓好本意见贯彻实施,把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摆在突出位置,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建立部门间、粤港澳大湾区有关城市间工作推进机制,定期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接会商,推动信息共享、情况交流和工作协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七、加强宣传引导。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政策解读,宣传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传递党和政府对粤港澳三地协同发展的高度重视、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港澳青年的关心关爱。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内地和港澳青年共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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