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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2-05-26 18:10:1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浙江省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的措施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1年。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5年。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职业培训补贴 

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可享受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七、就业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贴;见习人员期满留用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贴。 

八、技能提升补贴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含申领时已失业的人员), 可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放宽至12个月以上。 

九、稳定岗位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  

十、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十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初次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重点人群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可享受50%贴息。 

十四、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金华市就业创业政策

(一)拓展就业渠道方面

  1.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提质扩量。主要是在五大千亿产业发展、八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中,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在加快服务业发展进程中扩大就业规模。

  2.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主要是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同时,强调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3.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近年来“互联网+”新业态欣欣向荣,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等蓬勃发展。《实施意见》提出要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同时延续了对农村电子商务、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支持政策。新政策支持新兴业态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方面

  1.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实施意见》支持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明确了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补贴政策,并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开展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年每人1万元。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

(三)帮扶重点群体就业方面

  1.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以及推荐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同时,对毕业生就业见习、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和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政策进行了完善。

  2.支持农村劳动者就业创业。《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对深化城乡统筹就业提出了要求,分别是:探索为常住农村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多渠道就业;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并对参与劳务协作的市场主体予以支持。

  3.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主要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确保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

(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方面

  1.改革教育培训体制。《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加强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强化校企合作力度,建设一批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对在校企合作中成效明显的企业经考核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补助。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实施意见》提出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培育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支持通过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市区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00元,初、中级工及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0元。

  3.强化公共服务。《实施意见》突出了对基层服务平台的支持,根据服务成效给予社区(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把社会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同时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开通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实现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

(五)加强组织实施方面

  1.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活动,认定一批高质量就业社区(村),验收通过的村(社区)各地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2.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和督查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3.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设市级集中的人力社保基础信息库、岗位信息库和企业用工监测信息库,推动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定期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开展失业预警工作,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

丽水市就业创业政策

丽水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个人创业。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并按照贴息标准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按照贴息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单位及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成功注册开业且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其中:入驻市本级经认定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在市本级创业、未入驻经认定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培训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丽水市就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计。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单位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

对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按实际保费支出确定,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付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招(聘)用见习人员并缴纳见习期养老保险费的,给予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养老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单位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补贴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用人单位每吸纳1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灵活就业社保有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到偏远一线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可减免】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困难毕业生有补贴】对来自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属于特困人员、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创业方面,高校毕业生能获得这些支持

【场地有支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首次创业有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去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创业贷款有贴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合伙创业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税收有优惠】毕业年度内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招录青年,企业可享受这些优待

【社保可缓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经审核后,补贴资金将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就业见习有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多招青年可申请贴息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招录失业青年税费有优惠】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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