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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才政策

发布时间:2022-05-26 18:08:5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江苏省人才政策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其中今年招聘比例不低于新增招聘人数的50%,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拓宽基层就业渠道

各级事业单位今明两年提高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其中今年招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的70%。各地新开发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中,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招募400名“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到苏中、苏北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扩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招聘规模。

、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实施“百日冲刺”行动,有序开放线下招聘,将原来的大型校园招聘会改为小规模、多批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提前启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开展人力资源产业园专场招聘,举办线下招聘活动不少于6000场次。提高线上服务实效,办好“百日百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发挥教育部门“24365”“91job”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精准招聘等线上平台作用,举办网上招聘活动不少于1000场次。引导用人单位加快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进度。放大“江苏招才月”品牌效应,继续组织赴重点地区开展“四对接”活动。

、适当延迟录用接收

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护士、渔业船员、执业兽医、演出经纪人员、专利代理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五、组织开展实名调查

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调查登记制度,依托基层人社平台逐一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进行调查登记,8月底前全部录入统一的高校毕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做到个人情况、家庭状况、就业意愿、培训需求、创业基础“五清”。根据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扶持等就业服务。

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依托“江苏暨全国百所院校高校院所人才合作联盟”,组织开展“江苏行”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企业见习实习。大力支持国有、外资企业和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全年募集见习岗位不少于5万个,确保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及时参加就业见习。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七、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对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以及湖北籍等六类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确保6月底前发放到位。开展就业扶贫行动,帮助贫困家庭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实行托底安置。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加大“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力度,加强政策、资金集中支持,推动苏北地区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南京市就业政策

一、放宽落户门槛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员(含留学回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凭学历证书即可落户。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在宁就业参保半年即可落户。

二、保障人才安居

符合申领条件的博士、硕士、学士按每人每月2000元、800元、600元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租赁补贴。加快人才公寓建设与供给,年内建成7000套约50万平方米人才公寓。扩大人才购房服务面,将《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中相关企业“取得硕士学位人才”申购政策延伸至该类别的本科毕业生同等享受。

三、拓宽就业渠道

全年动员组织在宁各类企业推出20万个以上岗位专项用于高校毕业生招聘,其中,市、区属国有企业拿出不少于2000个岗位,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引进或孵化企业提供不少于3000个岗位。同时,市、区安排不少于4000个事业单位岗位、1500个社区(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招录高校毕业生。

四、促进企业吸纳

对外地高校毕业生来宁企业求职发放1000元一次性面试补贴。鼓励企业录用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税费依次减免优惠。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推进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促进对口就业。

五、营造便捷准入创业环境

高校毕业生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的,免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开办企业线下申请“一窗式”服务,当日办结。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免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流程服务。

六、有效支持激励自主创业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工商登记起,3年内可按每年1.44万元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将在宁高校和省级大创园全部纳入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年内对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放宽至3次、期限延长至6年,获市级及以上创业赛事奖项的可取消反担保手续。扩大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遴选并给予10-50万元资助,对已资助项目中发展前景好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接力投资。

七、鼓励大学生入伍

大专和本科学历入伍奖励金标准由原家庭优待金的50%、60%提高至70%、80%。扩大事业单位定向招录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规模,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时享受加分待遇。

八、优化就创业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由毕业年度放宽至毕业前两年;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放宽至在校期间。新开发4000个以上见习岗位,见习补贴对象放宽至非本市户籍见习后留宁就业大学生,见习期享受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补贴。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按一级响应时限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给予见习单位和学员相应补贴;对见习期未满正式录用毕业生的,给予用人单位剩余期见习补贴。

九、加大定向扶持力度

对城乡低保家庭等6类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可申请享受1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及对应就业指导和创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毕业两年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社保补贴。

十、加强就创业指导服务

全年面向高校毕业生组织1500场以上网上及现场招聘,并24小时提供平台对接服务。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手续、市内就业调整和就业报到手续。南京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直接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因疫情影响延迟离校的不限档案转办时限,毕业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

宿迁就业创业政策

 就业政策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或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600—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岗前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企业组织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或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最高初级130元/人、中级170元/人、高级25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四)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补贴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费补贴。

补贴标准: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补贴。

(六)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失败人员。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部分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被单位吸纳就业的,对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创业失败人员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七)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参加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基地可申请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创业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为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S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创业培训机构帮扶培训学员成功创业的,按400元/人对培训机构给予追加补贴;网络创业培训按照初始培训400元/人、提升培训600元/人、精英培训8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2.创业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经认定开展网络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和小微企业。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根据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额度200万元。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成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九类重点群体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贷款,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超过10万元的贷款,按贷款金额的5%贴息。其他个人贷款,财政贴息50%。小微企业贷款,按同期贷款基础利率50%贴息。

4.一次性初创补贴。

补贴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五类人员”),“创业五类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创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贴,对其中稳定经营6个月且带动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不含50人)的,给予20000元一次性补贴。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五类人员”自主创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每新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6.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创业五类人员”首次创业并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基地,可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企业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不超过3000元。

7.求职创业补贴。

有求职或创业意愿的省内普通高校毕业年度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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