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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2-05-26 18:06:2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内蒙古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乡村振兴和农牧业现代化建设

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从事现代农牧业技术、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农牧业合作经济等事业的,优先享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聘等政策。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基层人才培养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订单式”培养计划向内蒙古倾斜,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基层急需人才“订单式”培养力度。继续做好定向大学生公费培养,依托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等,每年为乡村培养师范生400—800名左右、医学生200名左右,确保学生定向就业安排和协议履行落实到位。实施招收艰苦边远地区大学生专项计划,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参照公费师范生、医学生培养模式,探索涉农类公费定向大学生培养。

三、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

新开发的岗位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帮扶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办好各类招聘活动。落实信息采集、培训对接、就业对接和跟踪服务“四位一体”服务机制,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动态信息系统,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

五、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教育培训和实训体系。支持高校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到基层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

六、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自主创业。对创办具有地方特色产业的创业项目,优先安排入驻当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定优先享受场租、水电费等减免政策。

七、支持生源地高校毕业生等本土人才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兴经营主体

将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返乡创业人员创新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纳入“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范围。

八、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社区民生每年招募7500名左右大学生到基层工作。

九、优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

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统筹调剂、建立编制“周转池”等方式,充分保障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聘高校毕业生补充机关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人员,更好地吸引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十、合理设置基层一线招聘条件

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对招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允许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面向本旗县或周边旗县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聘。

十一、改进基层一线事业单位招聘方式

对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旗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招聘行业、岗位紧缺急需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分数线;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组织开展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场招聘。

十二、着力解决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问题

旗县医疗卫生机构招聘本科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大学专科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

十三、推动落实“县管校聘”改革

逐步落实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队伍进行统筹管理。招聘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试讲(说课)、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招聘。

十四、畅通基层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

允许自治区、盟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十五、完善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旗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可直接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六、强化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保障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高定薪级工资。通过基层服务项目选派到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招聘到事业单位的,服务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定期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兑现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并根据在苏木乡镇工作时间进行正常增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苏木乡镇工作补贴起点标准。

十七、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

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事业单位放宽条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一线工作要达到约定的3—5年最低服务期限。在最低服务期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出。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创业就业政策解读

放宽市场准入

  (1)全面取消创业者户籍限制。凡是在巴彦淖尔市境内创业的城乡劳动者,都可享受创业地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2)扩大创业小额贷款扶持领域和贴息范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创业项目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

  (3)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资料直接依法申请办理非公经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除高危行业、重污染行业和食品药品行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允许资金不足而其他前置许可要件齐全的内资企业先登记注册,1年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到位,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将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降低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将母公司拥有子公司数量要求由5个降低为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由1亿元人民币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放宽登记场所限制。申请人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提交负责管理的物业单位或辖区管委会(居委会)为其出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也可用购房合同、租赁协议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代替。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返还其中地方分享部分。小微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乌兰察布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 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 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内的困难企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困难企业提供的用工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及时拨付资金。

二、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

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载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辐射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人员通过进入创业孵化园、就业扶贫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等载体实现创业就业,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根据提供创业就业服务数量和创业服务效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2019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争取1000 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的,可按规定纳入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积极鼓励青年创业就业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组织4500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市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稳定就业率、带动就业率为指标的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合格人员补贴标准在2000元标准内据实核实,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培训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

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 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元/天,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军人稳定就业。支持和引导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并给予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咨询等相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加大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托底安置。

五、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新录用的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培训的采取企业自主培训、校企联合培训、委托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根据企业转型升级和职工转岗对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对与 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录用和转岗等人员开展 在岗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可参加由企业组织或企业委托 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 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 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 予以适当支持。积极引导困难企业转岗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 训,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培养中、高级技能人员,培养期1一 2年,对于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 训补贴,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

七、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征集并发布政府补贴培训、新兴产业培训和区域特色培训目录,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对培训效果好、培训后实现就业稳定、培训规模达到一定比例的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 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 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元/天,生 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 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对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等服务的,可纳入各地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八、加大贫困人员就业支持力度

加大就业扶贫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就业扶贫技能培训,对集中培训需要食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70元/ 天,不需住宿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30元/天。

九、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要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调剂部分资金到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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